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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豪而申領牌照人士、申請換領牌照人士,以及申請更改豁免規定或更改
照條欸等人士。任何人士,如在填寫表格時提供失實資料,即風遙法。上述表格載有 保密條歎;申請人可按照條歎在表格內通知當局,表示擬要求當局對其所提供的全部 成任何一部份資料保密。
九、 規例第十八條和第三附表就各項有關收費作出規定;申請人按照水污染管 制條例規定而呈交若干類申請書時,以及申領登記冊所載登記事項的認證副本時,得 向水污染管制監督繳付有關費用。
草案
一九八六年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二號)條例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原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L)歎内制訂規例,從而禁止 輸入、製造、出售、藏有以供出售,提供出售或陳列以供出售,寄售或交付無烟烟草 產品。
草案第二條(a)股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第(-),刪除「食物」一詞 現有的定義,並以新的「食物」定義取代,以便將無烟烟草產品包括在内。
草案第二條(b)段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第(i)歎,加入「無烟烟草產 品」一詞的定義。該定義包括嚼烟及濕鼻烟在内,但不包括燃燒的烟草及用鼻吸入的 乾鼻烟。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1)欸,刪除現有的(b)段, 並由新(b)段取代。現有(b)段在有關「可能有碍公衆衛生」的食物及藥物方面 , 只可制訂禁止或管制該等食物及藥物的「輸入」的規例。新(b)段則規定:該項 禁止或管制除了針對上述食物或藥物的輸入外,還擴大至製造、出售、藏有以供出售 ,提供出售或陳列以供出售,寄售或交付方面。
五 草案第四條因應修訂應課稅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一〇九章)的第三條第(
1歎,規定該條例並不適用於任何無烟烟草產品。
六、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三號)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刪除並以新條文取代一九八六年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第 二條 〔b)段,藉以對該段作出形式上的輕微修改。所作修改旨在使一九八六年公
年輕 第四十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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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配合原有榮洲現有「 六年 食物」一詞定義的格式編排。一九
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第二號) 條 例把該現有定義加揮在原有條例内。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醫 療 類
一九八六年未註冊人士行醫或執業爲牙醫則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未本條例草案修訂醫生註冊條例、診療所條列和牙醫註冊條例,從而調高 未註冊人士行醫或執業為牙醫的罰則。本草案就該等人士在上述執業行為中傷害他人 身體事,訂定新的違例罪名。
二、 本條例草案為使有關的法律規定趨於一致,以及為配合醫療輔助業條例的
條歎,而亦對各有關條例作出修訂。
三、 本法案政府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選舉規定(選民登記)(修訂)規例
本規例目的在修訂原有規例,以便選舉登記主任能在選民通常登記期以外期間, 接受選民申請把姓名列入臨時選民登記冊或正式選民登記冊內。
二、 規例第二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六條,從而使當局遇到選民在臨時選民登記期 (即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過後才申請把姓名列入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可接 納他們的申請,但須按照申請日期而決定把有關申請人列入該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抑 或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三、 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三條,從而使當局遇到選民在正式選民登記 期(即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過後才申請把姓名列人正式選民登記冊時,可 接納他們的申請,但僅可把有關人列入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規例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十五條作出因想修訂。(摘要)
(第四篇)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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