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第四十回
年全年則為三萬九千八百九十宗。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同期的文員職 位空缺,共三萬四百一十個,約佔該處 總空缺的三分之一,而最少空缺是行政管 理,只有一百零五個。
另方面,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於八 六年二月初曾致函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 表,反對將停工定義修改為「連續四週, 毎過開工不足十八小時」,建議修訂為「 連續四週開工不足十六天」。
勞工顧問委員會勞方代表兼立法局議 員譚耀宗則表示,他的意見是連續性契約 的定義和停工的定義,是可以分開,毋須 把停工定義也改為「四、一、一八」。
勞顧會選勞方代表
勞工顧問委員會於八六年十月二十四 日,進行勞方代表選舉,共有八名候選人 角逐四個席位,由二百五十五個工會投票 選出,結果由鄭耀棠、黃偉雄、李鳳英及 陳恩賜等四人當選。
四名當選者事後均表示,在本屆的勞 工顧問委員會將關注中央公積金、長期服 務金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等勞工問題。
獲票最多者為香港工會聯合會理事長 鄭耀棠,以一百廿九票當選,其次為公務 員工會聯合會主席黃偉雄,得票一百廿四 票,此為第四度當選,而港九工團聯合會 秘書長陳恩賜和港九勞工團聯合會副主席 李鳳英,分別以一百一十三票和一百二十 一票當選。
八八年底本港有四百零一 登記職工會,在該次選舉中 有二百六十 個登記職工會登記選舉 但只有二百五十 五個工會出席投票,其中有兩票廢票,而 投票率為百分之六十四,畧低於對上一屆 的百分之六十五。
修訂及製訂勞工法
加强建築地盤安全措施的一九八六年 工廠暨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 1 規例,於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局 完成三讀的立法程序,成為法律。
教育及人力統籌司布立之表示,該規 例訂明罐主的地盤超過二百名僱員時,須 聘請一名註冊安全主任,如地盤有多過二 十名僱員必須聘請一名安全督導員,違例 者可罸欸二萬元。
規例又訂明成立安全主任顧問委員會 及上訴委員會,就安全主任的注册,吊銷 或暫時吊銷註冊向勞工處長提供意見。
布立之指出,勞工處長將該規例分兩 階段實施,並於八六年十二月一日委任安 全主任顧問委員會成員及為安全主任註冊 ,而其它規定則在一年後實施。
另立法局亦通過將僱傭條例内月薪最 高限額,由九千五百元增至一萬零五百元 的動議。
港府發言人表示,非體力勞動僱員的 月薪最高限額,是每隔一段時間提高,以 維持工資的實際價值及配合工資的增長, 而最近一次調整為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至於婦女工作環境條例,勞工處長夏 文德於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透露,該處 計劃於八七年提出修訂,包括放寬婦女超 時工作的限制和延長分娩假期。
香港工會聯合會基本法關注小組於八 六年八月下旬分別去函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及諮詢委員會,建議在基本法有關居民的 基本權利和義務章節内,應列明保障勞工 權益的條文以及適用的國際勞工公約,在 九七年後繼續獲承認。
勞工界關注基本法
該聯會認為,基本法應確定下列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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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u Wah Construction Materia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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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權利的原則,包括一])勞工福 動條件應依法律予以規定 (二)
勞動者的團結權利,集體談判權利,應受 保障、(三)工會有權代表工人進行集體 談判、(四)勞工可擁有參加工會自由及 罷工自由、(五)本地工會與外地工會可 以自由聯系,不同行業工會可組織成總工 會等。
另身兼工聯會副理事長及基本法起草 委員會的譚耀宗表示,他担心香港勞工權 盡於九七年後可能比目前少,此由於中國 採用勞工公約比香港少,而基 本法結構 草案中,勞工權益只夾雜在公民權利及 義務一章內,故對勞工保障似有不足夠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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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全貌 勞資對公積金意見分歧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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