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 § 香港年轻 第四十四
香港全貌
加速檢討保護婦孺條例
(第三篇)
六六
庭在聆訊照顧及保護令的案件時,必須通 知家長或監護人。
定私營安老院守則
一年來之香港社會福利
加速檢討保護婦孺條例
八六年本港發生備受爭議的郭阿女事件,加速了港府 檢討保護婦孺條例及有關的精神健康條例,而社會福利署 亦在同年公佈私營安老院守則,以維持一個可以接受的最 低服務水平。
郭亞女事件起爭議
一名六歲大女童郭亞女,懷疑自出生 後,一直被失婚母親黃女士禁錮於葵興邨 家中,弄至營養不良及語言能力低,而社 署亦曾多次企圖協助,但均不得要領,遂 於八六年五月八日引用「保護婦孺」條列 ,向法庭申請手令,聯合多個政府部門, 包括警務處、房屋署及消防處等,破門入 屋,將女童及其母親帶走,送院檢驗。
不過;此事即時引起社會人士關注, 認為肚署當日破門入屋的行動不當,並要 求社署署長陳方安生引咎辭職
而陳方安生署長為此於八六年五月二 十六日發表聲明,認為當日强行入屋及將 黃女士及郭亞女帶走,是根據當時情況, 作最佳判斷,故該行動並無不當之處。
但她承認從該事件顯示出社署社工人 手不足,故希望能在短期内,將社工與假 案比例由一對一百一十減至一對九十,而 社署亦同時檢討處理虐待髷案程序恳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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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改。
另外,已故港督尤德爵士於八六年五 月三十日被記者追問該項事件時表示,他 對社署處理該項事件,感到滿意,故毋須 成立調查小組研究該事,而現時保護婦孺 條例,亦未見有漏洞。
但鑑於公眾人士愈來愈關注該事,並 有不少人批評當局的處理方法,故立法局 逐於八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決定,由兩局屬 下的福利事務小組作為一個獨立委員會, 負責研究由港府提交有關郭亞女事件的詳 細報告,並在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正式發 表研究結果報告書,內容指出現行保護婦 孺條例賦予社會福利署長的權利過於廣泛 ,並設法加以制衡,若社署有更多人手和 資源,當日在破門入屋前進行更深入精細 的工作,是可以減低破門入屋的需要。
因此,該小組建議當局應儘快設立工 作小組,檢討保護婦孺條例及精神健康 例,規定社署必須先向裁判司申請搜查令 才可行使進入樓宇的權力。另應規定法
報告又指出,現時每名社工平均負責 百多個案,工作量實在過重,故建議首先 減少至七十宗,然後再減至一個較合理水
署理衛生福利司薛明於八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就郭亞女事件再 發表聲明時強調,社署當日破門入屋的行 動是合法和適當的,但傳播媒介對事件的 報導,以及聚集在黃女士家門的記者和鄰 居,亦帶來相當壓力。
香港記者協會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難 以容忍不負責任的港府官員,將事件諉過 於新聞界,並呼籲新聞界繼續關注郭亞女 事件·監察社署有無濫用權力或疏忽職守 。
另外,衛生福利司湛保庶在八六年底 國願一年工作時表示,衛生福利科已成立 工作小組,研究社會福利署提交的改革建 議,以及如何進一步檢討現行保護婦孺條 例,俾能制衡社署署長的權力,而律政署 亦正草擬精神健康條例的修訂部份,預期 能在八七年初呈交行政局審核。
另方面,荃灣法庭於八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根據郭亞女母親當時的精神及健康 報告,批准延長保護令,將社署對郭亞女 的監管期,延長兩年,而社署每月均須向 法庭提交監管報告
但行政立法兩局福利事務小組副召集 人許賢發對該項判決,感到失望,認為假 應該在兩年內, 若黃女士精神狀况許可 儘快安排兩母女團聚。
社會福利署於八六年十月七日公佈私 營安老院守則,建議該類型的安老院,每 人佔地標準為九點五平方米,而住院老人 的適當人數應根據該項標準和樓宇大小而 定,同時老人院應設於樓宇的低感。
在員工方面,守則認為名額在四十名 或以下的安老院,應最少有一名註冊或登 記護士,而名額超逾四十名,則應有兩名 或以上,負責督導及監管住院老人之護理 照顧及個人照顧。
至於護士資格方面,以香港護士管理 局認可為準,缺乏認可資格的護理員工, 只可視為護士助理,但守則並無意取締來 自中國大陸的護士。
有關人手比例,護理員工人數以每名 住院老人每天需半小時護理照顧,及每名 護士每天工作七小時為基礎計算,比例應 為一比十四,每多收七至十三名住院老人 就需增加一名護理員工。
守則又指出,起居照顧員工的比例應 為一比,是以每名住院老人每天需一小 時個人護理及每名員工每天工作七小時為 計算基礎,若多收四至六名住院老人,就 需增加一名起居照顧員,而老人院夜間亦 應最少有兩名負責督導的員工當值。
此外,私營安老院的員工職制又要包 括直接負責照顧住院老人日常院務的總督 經理或主任、及輔助員工,卽文員、厨 師、工友等,而安全及防火措施要錢守消 防事務處提出有關措施的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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