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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6

二十一 如納差餉人士對開始徵收差餉之日期有所爭論,則應於接到「臨時估價通知 書」後,立即親臨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去函詳述情形。

盧估應課差餉租值

二十二 差餉物業估價署每隔一段時間卽為所有應課差餉之物業進行全面性之應課差 餉租值重估,以求切合市面租值水平。

二十三 經重估後,差餉物業估價署將會發給各繳納差餉人士一份「應課差餉租值通 知書」(表格R4 ),書內列明新訂之應課差鮪租值,此外,差餉徵收官當會在其辦 事處備有詳載該等應課差餉租值之差餉估價册,市民可於該估價册生效日期前之三月 份內前往該處查閱。該等重估之應課差餉租值將用作計算由四月一日起之未來一年內 應繳差餉之根據。

二十四 於估價册供市民查閱期間,任何人士均可摘錄估價冊內之資料。在其他年份 ,該等估價册均不再公開陳列,有關物業之應課差餉租值,市民可隨時鴐臨差餉物業 估價署或前往庫務署查詢。

反對列於估價册内之廳課差餉租值

二十五 任何人士如收到關於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之「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表格R 4),可以即行與負責該區之估價主任聯絡,屆時該估價主任會樂於解釋何以該應課 差餉租值有所變更。如市民能提出恰當理由,該估價主任亦可同意更改該項估價額。 二十六 每年三月份,任何人士可根據差餉條例第三十七條中所列舉之任何一項理由 而提出一份修改估價册之建議書(表格R20A)

二十七 處理「建議修改估價冊』之程序,與處理「反對臨時估價通知書」之程序相 同。該建議書將由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而經由一名屬於「高級差餘物業估價主任 」或以上職級之人員簽署一份「決定通知書」。

上訴土地審裁處

二十八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後,該份通知書之收件人仍有權向 土地審裁處上訴。

二十九 上訴人必須在該「決定通知書」發出後之二十八天內,向土地審裁處遞交一 份上訴通知書,並須繳費。在呈遞上訴書後之二十八天内,該上訴人必須向該審裁處 申請訂定一個聆訊日期,同時要另繳費用。並須於上述有關之二十八天限期內,將上 述上訴通知書之副本及有關排訂聆訊日期之申請書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三十 如該審裁處裁定上訴人勝訴,則會飭令更改該項估價,而所微收之差餉黨以新 更改之估價為根據。

第三十九

香港稅務

三十一

市民如欲查詢有關提出上訴之資料,可向土地審裁處經歷司辦事處查詢。 差餉豁免樵

三十二 可獲豁免差餉之樓宇,為數極少。雖然業主自居之住宅樓宇可根據稅務條例 獲豁免物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繳納差餉。

三十三 農地,在新界〔新九龍除外)之農舍或某等鄉村屋,用作宗教崇拜之樓宇, 由政府、市政局及若干其他團體(包括外國駐港之代表 ) 使用之樓宇,均獲豁免差餉 但有關法例條文頗為複雜。因此,任何人士如欲獲悉詳細情形,應親自前去差餉物 業餉價署或致函物業鋼價署查詢。

申請發還空置樓宇差餉之手

三十四 差餉雖係一種使用物業之稅項,但即使該樓宇(或物業)係屬空置,仍須繳 納。樓宇空置並不能構成豁免差餉之理由。空置之住宅樓宇及作停泊車輛用之空置物 業不會獲得發還已繳之差餉,但如該樓餉係由政府所頒發之命令而空置者則贏例外。 然而,除車位外,非住宅樓宇如空置達整個月或多個月份者,則在符合若干條件時, 可獲發還已繳差餉之半數,或在特殊情形下,可獲發還全部已繳之差餉。茲將主要條 件開列如下:

(甲) 凡欲申請發還某月份之差餉者,必須於該月份首日起計十五日內,將有 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呈交差餉物業估價署。

如係臨時餉價者,則必須於繳納差餉通知書所規定之繳交期限前,將有 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呈交差餉物業銅價器。

(乙) 有關物業必須為整個差餉估價單位,且全部空置已達整個月份或多個月

(丙)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認為有關物業確實空。

(丁) 申請書 (用適當表格填寫)必須在規定之期間內呈交差餉物業估價署。 注意:凡逾期繳納差餉而多繳之附加費,將不予發還

如何呈遊有效之物業空置通知書

三十五 凡因樓宇空置,而欲申請發還某月份已交差餉者,必須於該月份首日起計十 五日內,以書或適當表格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該種表格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 索取。如該物業繼續空置,則毋須再行通知,但如其後有人使用而又再行空,則須 另行呈報。凡在任何月份之第十六日或該以後接獲之物業空置通知書,在下一月份 方能生效。至於臨時估價之樓宇,例如,初次估價之新建樓宇,改建後重行估價之樓 宇及豁免差餉期滿後重新估價之樓宇等,在規定方面則各有不同。在此等情形下,繳 納差餉人士必須於庫務署所發之繳納差餉通知書註明之繳交期限前,將物業空置通知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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