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
年馁 第三十九回
香港稅務
(第五篇)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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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餉係政府向物業使用人徵收之一種間接稅,此種稅收具有悠久歷史,起源於一 八四五年。原用以支付警察、街燈、食水及消防等開支,但多年來,差餉已成為本港 一般稅收之一部份。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本港市區所收之差餉,部份撥與市政 局使用。
應課差餉租值
二 估價額或應課差餉租值,乃按照樓宇八物業)於香港總督所指定之日期時全年之 合理市面租值而估定,該數額中並不包括差餉,亦不扣除修葺、保險或其他費用,凡 屬應繳差餉之樓宇,不論是否租出,皆有估定之應課差餉租值,以便徵收差餉。 三 無論樓宇是業主自用,或其租金因租務管制法例而有所限制,估價標準並無不同。 差餉
四 差餉乃係根據估定之應課差餉租值乘以規定之百份率徵收。此等百份率係由立法 局所決定。(有關之徼收百份率詳列於後。)
五 任何物業如非由政府供水管供應淡水,或係由政府供水管供應未經清浊之淡水者 ,則應繳之差餉額可獲減低,減低之百分率係由立法局所決定。(有關之百分率詳列 於後。
六 差餉係分四季向差餉徵收官(庫務署署長) 上期繳交。繳納差餉通知書通常於季 初發出,而差餉則須於該季第一個月(卽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之前繳。 七 新受差餉估價之樓宇,其由估價生效日起應繳之一切差餉,通常均包括在「臨時 估價」首次發出之「微收差餉通知書」内,而「臨時估價通知書」(表格R6)內會 列明該估價生效日。
八 如差餉在指定之日期仍未繳付,則庫務署署長可在差餉額上附加罸款百分之五。 而倘若此數在原先指定之日期起計六個月內仍未清繳,則在總數之上再加百份之十爵
九 一般而言,新建樓宇之差餉須於入住後下一個月之首日開始徵納。但樓宇即使空 置,如屬住宅單位,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三個月後,即須繳納差餉,而非住宅單位 ,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六個月後,即須繳納差餉。
繳納差銅之責任問題
十 此一問題往往須視乎業主與使用人雙方所訂之合約而定。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物業 使用人徵收,故如無合約訂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使用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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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論,凡聲明租金「不包括差館」在内者,則使用人須繳納差餉,如聲明 租金「包括差餉」在内者,則差餉由業主負責(請同時參閱第十三及十四段)。大多 鱉情形下,應由住客負責之差餉,亦由業主先行代繳,然後向住客取償。此項辦法之 優點,在於業主能確保差餉依期繳納,蓋根據差餉條例,使用人及業主均有繳納差餉 之責任,如任何一方不繳納,則有關當局得採取行動,向另一方追討。
十二 如納差餉人士之姓名或地址有所更改,則必須從速通知庫務署署長。樓宇出售 時,買賣雙方最好能議定如何分攤該季所需繳納之差餉。
繳納新增加或開徵之差餉之責任問題
十三 受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一或二部所管制之樓宇,如訂明由業主負責繳付 差餉,則在差餉增加或開微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或開徵之差餉數額,增加該住 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填妥一份適當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若是戰前 樓宇,應使用表格PR1,如屬戰後樓宇,則使用表格TR8。
十四 有關增加差餉而引致加租以及一般業主與住客問題之説明書,可向差餉物業估 價署及各政務處免費索取。
「臨時估價」
十五 新落成樓宇或尚未列入現行估價冊内之樓宇,在進行估價以便收差餉時,通 常係採用「臨時估價」方式。任何此類估價必須以一份「臨時估價通知書」(表格R 6)通知有關之繳納差餉人士。
十六 如樓宇因結構上之更改或增建,以致其租值有所改變時,差餉物業估價署亦可 能為該樓宇進行「臨時估價」。
反對「臨時估價
十七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認為差餉物業估價署為該物業所定之應課差餉租值過高 成認為毋須對該物業進行估價時,可提出反對該「臨時估價」之建議。 十八 首先,該反對者宜與負責該樓宇所在地區之估價主任接洽。如該估價主任亦認 為該項估價過高或需修改者,彼當會予以減低或修改。
十九 任何人士與該估價主任會晤後,若對該項估價仍感不滿,則可用表格R23A正 式提出反對。正式「反對通知書」必須在「臨時估價通知書」(表格R6 )發出日起 之二十一日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二十 該項反對將交由差餉物業估計署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該員經詳細研究後, 會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通知反對人原有之估價應維持不變或另訂一估價額,或 説明該樓宇是否必須進行估價以便徼收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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