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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6

奢年輕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請撥發特惠補償金(草案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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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條文 (草案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二條)就下述各事項制定雜項條欸—— ——該註冊主任的視察權(草案第四十五條)、該註冊主任對於用非文字形式(如電腦 )儲存紀錄方面的權力(草案第四十六條)、則(草案第四十八條)、法人團體對 有關罰則應負的責任(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則的制定(草案第五十條)以及通知書 的送達(草案第五十一條)。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任何人士,如代非持牌或未獲豁 免領牌的人士或機構刋登關於提供旅行業務代理商服務的廣告,即屬違法。廣告印 人必須在所刊登的有關廣告內註明有關旅行業務代理商的牌照號碼(草案第四十七條 )。草案第四十八條第(3) 段載有一項過渡性規定,容許那些在草案第四十八條開 始生效之前業已經營旅行業務代理商業務、而現在並未成為持牌旅行業務代理商的人 士,從事僅須肩負原有責任程度以内的業務。

十、 本草案如通過立法,政府將須成立一旅行業務代理商註冊主任辦事處。預 料該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為數不多,其員額計有該位註冊主任、一位會計師以及一般 職級輔助人員若干名。該辦事處每年經常開支據估計約為三百五十萬元,而這筆開支 將可由每年所收取的牌費完全加以彌補。由於該辦事處的開設以及有關的簽發牌照計 劃的執行擬推遲至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方付諸實施,所以上述開支毋須在本財政年度 內撥付。(摘要)

衛生類

一九八五年公衆衛生及市政(盯) 〔第二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第五十七條作修訂,藉可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五 條規定制定規例,而將其所提及之活家禽、爬行類動物及魚類,皆予視為食物,一如 原有條例所予如此界定。

一九八五年公衆衛生及市政(修訂) 八第三號)條例草案

本草案對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作出下述兩項修訂規定:

(-) 授權發牌當局在換發任何登記證、牌照或許可證時加訂額外條件;及 (乙) 原持證或持牌人針對發牌當局所作有關取消、暫行吊銷或拒絕簽發或換 發任何登記證、牌照或許可證的決定,可向當局提出覆檢申請的期限, 原為七天,現予延長為十四天。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食物及藥劑(成份及標紙) (修訂)規例

本規例主要目的在規定:在食物及藥劑(成份及標紙)規例内增訂新第三附表, 而該新訂附表對下述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凡預先包裝的食物,其標誌及標紙必須列明 該食物的名稱、成份、最低限度耐久性、貯存或使用要則、重量及容量。本附表亦規 定必須預先包裝的食物提供製造商和產地來源方面的資料,同時,對標紙所用的文 字,亦有所規定。

二、若干可予豁免遵守第三附表所訂有關標紙規定的食物項目,由增訂的新第 四附表加以列明。文康市政司現已受權可對該第四附表作出修改。

三、 本修訂規例亦藉此機會把不遵守本規例情事可予判處的對則調高至歎一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並將市政局或區域市政署署長現時所肩負的若干次要職責 ,轉由文康市政司負。

四、 本規例經作出上述修訂後,將使香港所施行關於食物標紙的法律,與歐洲 共同市場各會員國在方面的法律,趨於一致,但本港方面這類法律則經作出所需 訂以適應本港地區條件。

(第四篇)

二八

二、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均無影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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