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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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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e ),各類許可證和證明書的收費;但就拆船許可證而言,須按照新方法計算

查冊費和登記冊與檔案紀錄摘錄本收費;

(60) 在辦公時間以外提供服務收費;以及

(h) 捕魚牌照〔指繪棚和近岸水圍網捕魚牌照)費。

11. 二、 本規例增訂一項私人淨泡擁有權轉讓費一百元的新收費規定。該項費用須

在轉讓日起十四天内由承讓人繳付。

三、'上述調高收費規定由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但下述各項收費則 按以下辦法執行

(a) 碇泊稅分兩階段調高,第一階段加費辦法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開始實 施,第二階段加費辦法則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以及

(b) 浮標稅調增辦法將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

一九八五年商船(高級水手執照) 規則

本規則就申請簽發高級水手執照所需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

二、 本規則第二部條文根據一九七〇年英國商船(高級水手執照)規例(一九 七〇年制定法文件第二九四號)而制定,並對申請簽發高級水手人士所需資格,加以 規定。該部條文詳列申請參加考試人士所需符合的條件。

三、 本規則第二部條文亦就高級水手執照申請人須具備的認可航海工作經驗, 作出規定;至於曾在航海訓練學校攻讓出海前訓練課程人士可獲准減少所需認可航海 工作經驗的程度,亦有所規定。

本規則第三部條文載列一般適用的程序細則,同時規定撤銷商船(救生艇 艇員及高級水手執照考試)規則,但就現有高級水手執照和救生艇艇員執照持有人而 言,則另有保留條歎。

五、 本規則在多方面而言均類似商船(救生艇操作技能書】規則,但本規則 補-

該規則不足之處。

(第四篇)

一九八五年空運(航空服務領牌)(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空運 (航空服務領牌) 規例作修訂,從而規定——

(a) 凡在英國註冊的航機,包括英國航空公司的航機在内,必須領有營業許 可證,方可經營來往香港的定期班機,其辦法與各外國航空公司所須 照的相同;

(b) 授權民航處處長簽發有關營業許可證,以代替原先由英國貿易委員會或 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簽發這類許可證的辦法。

(c) 授權民航處處長在對任何航空服務安排的條欸作出考慮後發出業營許可 證,並容許他規定發證條件以及吊銷、暫時吊銷或更改這類許可證。

(d) 制定所需的過渡安排規定,藉以把上述修訂規定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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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訂) 規則

本規則對適用於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規則若干方面作修訂。

規則第二條針對下述措施作出規定:一位律師受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進行 -代表一位受助人士,但同一律師事務所內另一位律師卻代他執行該項任務。本規則第 二條所作修訂,對提供法律援助時,容許上述措施的情况,作出限制;新規定如下: 原有律師受委派為辯護律師 (出席初級聆訊或地方法院的訴訟案後,其他律師不許 代他執行此職查;但事先已取得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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