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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一九八五年人民入境(訂)規例

本規例規定調高用以進入香港的普通簽證、辦理更改居留條件或在本港延期居留 等的收費額。每項收費原為八十五元,現予增加至一百元。

此外,本規例亦對原有規例作出以下修訂:刪除「進入英國定居同意書」 的收費。這項收費日後將依一九八〇年英國領事館收費法的規定而收取。

一九八五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 C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一九八五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 條例作修訂,從而I (甲) 把附表內所列載的特權及豁免權亦授予下述人士,即——土地委員會的 中方成員、由中國任命向聯合聯絡小組中方成員提供意見的專家、以及 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委員會中方成員的輔助人員;

(乙)

加授「通訊自由」特權以及與這項特權有關的各種豁免;及

(K) 選申上述人員具有「維也納公約——外交關係」所指的個人自由不容侵 犯特權和豁免權。

二、 本條例草案對本港政府人手需求並沒有影響。

三、 本條例草案對本港政府開支方面沒有直接影費。(摘要)

一九八五年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 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聯合聯絡小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授予若干特權和豁免權。 二、 本法案對本港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影響。

28 香港年轻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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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對本港政府開支方面亦沒有直接影

(摘要)

一九八五年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 草案

本草案就立法局本身、立法局議員及立法局職員等的權力及特權,作出規定。 二、 本草案第一部條文規定:本草案自港督在日後所定日期開始施行。

三、 草案第二部條文就立法局本身及該局議員的特權和豁免權,作出規定。草 案第三條規定:立法局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草案第四條賦予各議員豁免權,從而使 各議員在立法局會議或該局屬下任何委員會會議席上所發表的言論或所提交的文件, 一概免受民事或刑事訟貴。根據草案第五條規定,立法局議員在出席立法局會議或其 罵下委員會會議途中、在議席上或在離開會場後歸途上,均得免因民事債務而受拘捕 。此外,在出席會議時,得免因犯刑事罪行而受拘捕。草案第六條規定:立法局會議 進行期間,當局或任何人士不得在立法局會議廳有關範圍内送達任何有關民事訴訟的 公文。該條並申明立法局議員通常可獲豁免就任陪審員,而且亦毋須應訊在民事訴訟 案中-

任證人。草案第七條規定:傻事先未徵得立法局批准,不得就該局或該局鱵下 委員會任何議事程序,在局外任何地方提述作為證供。草案第八條就非立法局成員成 職員的人士,逗留在立法局會議廳有關範圍內時的行為,有所管束;並授權該局主席 為執行此條的規定而頒下命令,以及飭令該等人士離開立法局會議廳或立法局會議應 的有關範圍。

草案第三部就出席立法局及其屬下各委員會的證人事宜,作出規定。草案 第九條授權立法局或其任何常務委員會着令證人出席及呈交書籍與文件。草案第十條 規定:傳召證人出席的命令,須由立法局秘書用發出傳票方式通知有關證人。草案第 十一條授權立法局及其屬下各委員會飭令有關證人宣誓作供;此外,該條文並授權 局若干成員肩負監誓職責。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士如不遵從有關傳票指示,拒 絕出席作供,立法局有權拘捕該人;同時,對於該人簽保後可予以釋放的辦法,草案 第十二條亦加以規定。至於草案第十三條則規定:如一名證人奉召在立法局或其屬下 委員會席上提出證供,但他對某一項問題不願作答,或不願交出某份文件,所據理由 為該問題或文件僅屬私人性質,對所調查的事項並無影響,則立法局主席有權豁免該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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