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職員
瑞典
美國,類目三一七,棉質及人造繼維出口授權書類目(非服裝)
供個人使用或作為禮物,均無須領取出入 口證。
美國,貨辦簽證,非受限制簽證
三—七二二二五七八 三—七二二二五七八
奧地利及芬蘭
—七二二二三八七/三三一 三--七二二三三八七
-
加拿大
配額調用及轉讓
其他地區部—————紡織品管制
——七二二二三三四
瑞士、挪威、與本港無紡織品協議之歐洲地區、澳洲及貨辦 簽證
其他非受限制市場
紡織品入口簽證
三——七二二二三三 1 三—七二二二三三五 ——七二二二三四〇 三—七二二二三三
配額調用及轉乘
——七二三二五〇大
三——七二二二五〇八 三——七二三二二〇 三——七二二二五二
儲備物品組
簽證員
出入口證(非紡織品)組
簽證員
第七部
第二及第三 部之詮釋
(l)(甲)各式戰髒物品不能在本 文內盡列。有關此等物品之詳細清單,請 參閱進出口(戰客物品)規例之附表。 (乙)擬輸入或輸出列為戰罌 物品類別之電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器材者, 必須事先向郵政署長申請,在出入口證上 簽註。見本文第九部(2)(子)項。 (丙)槍械彈藥被列為戰異物
1985
老年任 第三十八回
品,故申請出入口證者,須獲警務處處長 發澄准許藏有,或發證作為經銷商,方會 獲批准申請。見本文章九部(2)丑)項。
(2)(甲)供本港耗用之儲備物品 入口證,僅發給根據儲備物品(管制進出 口及儲存量)規例塰貿易署署長批准登記 為該等物品之核准存儲商。
(乙)冷凍肉類家禽之入口瞭,必須 附有有關出口國家認可當局簽發之有效衛 生證明書,或事先經市政總署特別許可。 (丙) 輸出/輸入任何重量不超逾十 五千克及放置在私人行李内之儲備物品, 商旅導指
(3)事先先必須經漁處加簽。 (4) 入口證僅發給放射物質管理委 員會發出之照射儀器執照或放射性物體執 照之持有人。
(5)事先必須經 衛生處加簽。 (6) 進口香港之一切來自阿根廷或 阿根廷來源之貨品,須受貿易署之進口簽 證措施管制。有關之法律權力乃本港法例 第六十章進口條例,一九八二年禁例 (阿根廷)(第二號)規例所賦予者 第八部——定義
(1)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 六十章)及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 九六章)實施之出入口管制適用於所有「 管制品」,惟『在運輸中之所有物品」則 除外,根據條例規定:
「在運輸中之物品」即指符合下列規 定之物品!
(甲)其運入香港之目的完全在於將 之運出香港。及
(乙)一直存放於運載該等物品至香 港之船舶、飛機及車輛內。
「出口」節指將物品運離或安排運離 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之物品」。 「人口」即指將物品運入或安排入 本港,但不包括在運輸中之物品」。 「擁有人」之定義:
(甲)以一件物品而言,指任何身為 擁有人或其本人所持身份為擁有人、入口 出入口腔規定指
〔第十一篇)
物品
N
商、出口商、收貨人、代理人之人士;或 對該物品享有擁有權、權益或控制極成鐵 理權之人士。而
(乙) 以船舶、飛機或車輛而言則為 (i)經註册之擁有人及其本人所持 有身份為該等工具擁有人之人士。
(i)任何出任擁有之代理人,以處 理由該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之貨物之人 Ho
(黃)任何包租或租用該船舶、飛機 或車輛之人士。及
(h) 任何暫時有權控制或管理該船 船、飛機或身輛之人士。
「管制品」師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任何
[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 六十章)及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 九六章)之條文被禁入口或出口者。 (乙)其獲准入口或出口之條件為須 受一項簽證之條件限制者。或
(丙)根據其他法例之規定,其入口 或出口受禁止或受管制者。
(2)若于受入口/出口管制之物品 乃界定如
(甲)「戰客物品」指列於進出口( 戰雾物品) 規例表之項目,
(乙)「儲備物品」根據儲備物品( 管制進出口及儲存量)規例之定義乃指下 述物品:
(i)稻米,除去或未除去外殼、及
碾磨或未經碾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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