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甲)如將樓宇出租,則為樓宇兩年的租金,
地區也於八〇年開始徵收差餉。
(乙)如將樓宇出售,則為樓宇交吉的市確與樓宇由 前住客琰三房客居住的市值二者之間的差額。 此外。業主亦可能被判向前住客成三房客給予補償。
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起,本港市區所收之差餉,部份 撥與市政局使用。
繳交差餉責任規例
無論是業主或住客,都要注意繳交差餉的問題,因為 根據差餉例,使用人及業主有繳納差餉之責任,如任何 一方不繳納,則有關當局局會採取行動,向另一方追討。
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物業之使用人徵收,故如無合約訂 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使用人負責。一般而言,凡聲明租 金「不包括差餉」在內者,則住客須繳納差餉,如聲明租 金「包括差餉」在內者,則由業主交差餉。大多數情形下 應由租客負實差餉,亦由業主先行代繳,然後向租客取 償,此項辦法之優點,在於業主能確保差餉依期繳交。
受租務管制之樓宇,如已訂明由業主負責繳付差餉, 則在差餉增加或開徵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或開徵之 差餉數額,增加該住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與安一份適當 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
政府如何徵收差餉
差銅係政府向物業使用人徵收之一種間接稅,此種稅 收具有悠久歷史,起源於一八四五年。原用以支付警察、 街燈、食水及消防等開支,但多年來,差餉已成為本港一 般稅收之一部份
最先徵收差餉,只是市區的樓宇,後來新界地區亦逐 步開始徵收,荃灣由一九五六年財政年度開始徵收,繼而 青衣島在七四年開始,元朗,屯門,大埔,上水,粉嶺, 沙田,清水灣等於七六開始,西貢則於七七年開始,離島
十楼 第三十八田
居住須知
市區之差餉是以單一筆數目徼收,此數目乃由「一般 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合併而成,前者撥歸政府,而後 者則撥給市政局。「市政局差餉」是該局之主要收入來源 。在新界(新九龍以外)並不微收「市政局差餉」
在八四至八五財政年度,一般差餉佔百分之三,市政 局差餉則佔百分之二點五。
應繳納之差餉數目,係根據估定之應課差餉租值乘以 規定之百分率徽收,此等百分率由立法局所決定。八四至 八五年度的差餉徽收百分率,港九市區及新界都是百分之 五點五,而離島則是百分之五。
應課差餉租值,乃按照樓宇(或物業)全年之合理而 市面租值而估定,該數額中並不包括差餉,亦不扣除修葺.
·保險或其他費用,凡屬應微差餉之樓字,不論是否租出 ,必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估價,以便微收差餉。無論 樓宇是業主自用,或其租金因租務管制法例而有所限制, 估價標準並無不同。
由一九八四至八五年度起,應課差餉租值是樓宇是一 九八三年七月一日的全年估計租值。進行估計時,已假設 樓宇在當時空置及可供出租。
一般而言,新建樓宇之差餉須於入住後下一個月之首 日開始繳納。但若其宅單位如屬空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 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即行微收差餉,而非住宅單位如屬空 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六個月期滿後,即行徵收差餉。 差餉係分四季向差餉徵收官(會設事務長) 上期繳交 。繳納差餉通知書通常於季初發出,而差餉則須於該季第 一個月(卽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月底之前清繳。 如差餉在指定之日期仍未繳付,則會計事務長可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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鏑額上附加爵欺百份之五。而他若此數在六個月內仍未清 撇,則在總數之上再加百份之十歎。
少數建築物免差餉
可獲豁免差餉之樓宇,為數極少。雖然業主自居之住 宅樓宇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物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繳 .納差餉。
在新界(新九龍除外)之農地,農舍或某等鄉村屋, 用作宗教崇拜之樓宇,由政府、市政局及若干其他團體( 包括外國駐港之代表)之樓宇,均獲豁免差餉。但有關法 例條文頗為複雜。因此,任何人如欲獲悉詳細情形,應親 自前往差餉物業估價署致函該署查詢。
只有位於「指定地區」內之鄉村屋方可獲得自動豁免 權。該等地區係根據差餉條例指定者,其區域界限可在 差餉物業估價署或各理民府查閱。
簡言之,位於「指定地區」內之下列各類型建築物, 均可獲豁免差餉: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呎(六十五 點零三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七點六二米
任何小型建築物,其上蓋面積不超過一千方呎(九十 二點九方米),而其高度又不超過二十五呎(七點六二米 ),但此等建築物必須符合若干認可之圖則;任何在一九 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前所建成之住宅,但此等住宅必須類 似為一八九八年居住在新界市鎮內或鄉村之人士之父系後 裔而建造者。
組織大廈分層業主法團
多繹大廈業主衆多,他們不可能大家都是相織的,如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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