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香港與英國或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須在本港課稅之溢利,如已在其他 英聯邦地區繳稅,稅務條例内有條文予以寬減(惟就此規定而言,「英聯邦地區」並 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視為同屬一人論。
評稅之基期
利得稅係根據課稅年度内之應課稅溢利徵收。自一九七五十七六年度起,對於按 年結算帳項之營業,應課稅溢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所賺溢利計算。 新開業而其帳項結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為止者,評稅總額與開業以來所賺溢利相等, 但該溢利額已供課稅目的加以調整。在課稅年度内,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之浴 利繳納一項暫繳稅。該年度之溢利額在下一年度經雙方同意後,暫繳稅歎首先用以抵 銷該年度應課之利得稅,若有剩餘,則用以抵銷該下一年度之暫繳稅款。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設立之營業,在一九七五七六年度以前各年內,一般 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內結束之會計年度為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之當年度評稅規則,基 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內以及一九七四/七五之過渡性年度均有特定之基期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其應課稅溢利,乃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 以後至停業日期為止所賺浴利計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七六年 度內停業而符合有關改變評稅基期之過渡性規定者;二、停止經營之業務乃於一九七 四年四月一日前開辦者。若屬後者,則應課稅湓利之計算,乃視乎業務是否有人繼承 及停業日期在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以前或以後而定。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之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之溢利,均須繳稅。 此稅項可直接向該非居港人士或其代理人徵收,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實際收取所得溢利 。稅務局可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追討此項稅欸,亦可向代理人追討。代理人必須 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保留足夠款項以備繳稅。
居港之代銷人須每隔三個月向稅務局局長申報其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之銷售總額 ,並繳付相等於該額百分之一的歎額與稅務局與稅務局局長,但在稅務局局長同意下 ,可繳付較小之數額。
如居港人士與非居港人士交易,而交易之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獲利或所獲浴利 第三十七四
稅務摘要
少於普通獨立營商者可得之溢利時,此業務可被視為該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之業務 ,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實得之浴利若無法確定時,稅務局可 根據其在本港之營業額,按合理之百分率計算其所變溢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之營業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本港 之永久辦事處之實得溢利時,為課稅目的,該駐港分行之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即 香港分行之溢利在其總溢利中所佔比率,等於此分行之營業額在其總營業額中所佔之 比率。
豁免及扣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之公司股息,及已在其他人士名下微收利得稅之款項(如:合 股經營股東所佔之溢利),均不作為該股息或款項收受人之應課稅溢利論。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繳稅浴利而付出之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 ,其中包括:.
(一)為賺取該溢利而舉借歎項所付之利息,及租用樓宇城土地之租金:
(二)壞帳及呆帳(如日後追討收回須作為入息論);
(三)為賺取該溢利而使用之器具、樓宇、廠房、機器等之修理費;
(四)為賺取該浴利所用之專利權或商標註冊費;
(五)科學研究費用及工業教育之支出,但須符合某等條文之規定; (六) 僱主對核准員工退休基金之按年供歎,但為每一僱員付出之數目,不得超 過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內薪額的百分之十五。
在計算姿利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家用或私人費用及任何非為賺取該溢利而付出之歎項;
(二)資本之損失或撤回,增進資產效用或價值之支出,及任何資本性之支銷; (三)可由保險或賠償合約收间之款項:
(四)非為賺取該溢利所用樓宇之租金及有關費用;
(五)根據稅務條例繳納之各種稅欸(替僱員付出之薪俸稅除外)
(六)合股營業所支與股東之薪酬、資本利息或借歎利息。
如納稅人紙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份可扣除之管理費用 轉帳,作為本港分行或附公司之費用,則此項轉入之費用在計算香港稅項時,亦可 『予以扣除,惟扣除之數紙限於在課稅年度之基期內用於賺取應在本港課稅之溢利者。 (第五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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