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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4

诺年輕 第三十七回 稅務摘要

新界方面,差餉繳納人將多繳百分之二點五的差餉,

餉由百分之十一增至百分之十三點五,跟市區的情况一樣。

對市區來說,一名差餉繳納人將要多繳百分之二的差餉。一層典型細小唐樓的平 均加幅約為每月十元;一層大面積的洋樓,加幅則約為每月一百元。

第十一項是機塲稅

一九八三年六月九日起,機塲旅客服務費,由每名成人旅客收費二十元增至一百 元。

兩項減稅建議詳情如下:

第一項減稅是商業課稅中寬減取得專利權時一次過繳付的費用,應成為可予扣減 的開支,將適用於一九八二——八三年度最後利得稅評估,及一九八三————八四年度 暫繳利得稅評估時生效。

第二是個人課稅中的供養父母免稅額,由八千元堆至一萬元。若父母在各子女家 中輪流居住,這項額外免稅額只能由一名子女申請。

那些供養父母但並不跟父母同住者,亦不可獲得該二千元免稅額。政府將會抽樣 檢查,並檢控虛報者。

新的額外免稅額將適用於八二至八三年度最後薪俸稅評稅,及八三至八四年度藝 繳薪俸稅。

豁兔港元存款利息稅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財政司宣佈兩項穩定港元匯率措施,其中一項為豁免港 元存款利息稅。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憲報正式宣佈,並表示此舉將令港府每年 歲入損失約四億五千萬元。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憲報刊出一九八三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 該法案規定存於香港各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歎,其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所收或 應收之利息,均准予豁免利息稅。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項旨在向雙邊投注賽事入場費徵收娛樂稅的一 九八三年娛樂稅(修電及追認效力)法案,在立法局進行二讀的立法程序。

財政司在立法局會議席上,動議二讀該項法案時指出:有關雙邊投注賽事應否在 娛樂稅條例內,被視為一項正場賽事的疑慮,經取得法律上的意見後已獲確定。 他説:雙邊投注賽事與正塲賽事的入場不除該項疑慮。

(第五篇)

自一九八三年度賽馬季開始,當局已沒有在雙邊投注賽事入場費方面微收娛樂稅 ,以待此修訂法案通過。

彭氏説:「此法案首先明確地將雙邊投注賽事列為娛樂的一種,所以雖與正塲賽 事一樣,獲得相同對待,以符合原有條例之目的。其次是將此條歎追溯自一九八三年 九月十七日起計。

他说:此法案亦追認至該日期以前對雙邊投注賽事所徵收稅項的效力。

稅務槪說

此稅務資料為不熟悉本港稅務法例之讀者參考之用。由於只屬概述性質,對稅例 只作廣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則可向稅局查詢,所徵各類課稅如 有改變,亦以稅務局公佈為準,本文並無法律效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微收四種直接説,課稅年度是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 十一日。該四種直接稅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而賺取或獲得溢利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 成團體,均須繳稅。向非有限公司徽收之利得稅率現時為百分之十七,而公司利得稅 率則為百分之十八點五。徵稅對象並無居港與非居港人士之分,因此,本港居民可從 海外賺取湓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説,非本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溢利,則須在 本港納稅。至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 決定。

以下各項均視為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收入:

(甲)在本港放映使用電影、電視、影片或聲帶,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聲帶有關 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歎項。

(乙)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有版權資料、秘密製法或 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權利而收取之欸項。

(丙)因容許或授權在本港使用動產而收取之歎項,不論是租賃費用、租金或類 似之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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