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4 — Page 306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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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友澹年 第三十七回

法規補

本規例第三部將現予撤銷之道路交通(構造及使用)規例第十九A條(安 全帶及安全帶固定扣之規定 ),以及道路交通(保護性裝備)規例第五A條(私家車 司機及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之規定) 及第五C條(適用於不受第五A條轄管情况之規 定)等各項條歎重新制定為新規例。道路交通(保護性裝備)規例現亦予以撤銷。 五 本規例第四部重新制定有關須設置滅火器之規定(以往係由現予撤銷之道 路交通〔構造及使用〕規例第七十六條所規定者),並規例較廣泛種類之車輛亦須設 置滅火器。至於所設體滅火器之類型,以往由運輸署署長批准,現改由消防事務處處 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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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第一附表及第二附表内載補-

條文。

一九八三年道路交通(保護性裝備)(修訂) 規例

本規例對原有規例作修改,藉以規定:私家車之司機及前排座位乘客必須佩戴安 全帶。

規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交通(構造及使用)規例所載有關「安全帶固定扣 」、「認可之安全帶」、「安全帶」及「指定之(前排) 乘客座位」(最後一詞實際 即指汽車前排乘客座位中最接近左邊窗之座位)等詞之定義,亦適用於本規例。此外 並在該條內加挿「認可之制護年幼人士裝置」一語之定義。

規例第三條因而對原有規例第三條作相應修訂。

規例第四條在原有規例内加挿新訂條文第五A、第五B及第五C各各條。 五 新訂之第五A條規定:任何人士,倘未佩戴認可之安全帶而進行駕駛私家 車,或未佩戴該種帶而乘搭私家車並且坐在車內指定之(前排】乘客座位者,即屬違 法;此外,一私家車內指定之(前排)乘客座位倘正載有未佩戴認可安全帶之乘客, 則進行駕駛該車者,亦屬違法。該條並制定特別條歎,藉以規定:十五歲以下人士乘 坐在私家車內前排座位時,必須佩戴適當之安全帶。十五歲以上人士,如乘坐在私家 車內前排靠貼司機位之座位,而該座位並非車內指定之(前排) 乘客座位,則該乘客 亦須佩戴牢繫於安全帶固定扣上之安全帶而非裝在汽車座椅之安全帶,惟倘已另有一 名乘客坐在車內指定之(前排)乘客座位時,則作別論。

調高。

11.

(第四篇)

三三

F

六 新訂規例第五B授權運輸署署長豁免有關類別人士佩戴安全帶。 此等佩戴安全帶之新規定,對若干例外情況而言,概不過用;新訂規例第 五C條對該等例外情况詳予定明。

一九八三年香港機場(交通)(修訂) 規例

本規例對香港機場(交通) 規例作出修訂,從而提高啓德機場(卽香港國際機場 w 公衆停車塲及特別停車塲之泊車收費水平,並實施有關月票之新訂泊車證辦法。 規例第二條刪除「小型汽車」一詞之定義,並加揮「商業車輛」、「私家 車」及「特別停車場」等詞之定義。「車輛紀錄表」一詞之定義亦予修訂,此外,規 例第二條一併在原有規例第二條中加插新訂之第9及第3兩段,從而作出下列規定: (1) 凡屬機塲大厦商戸所有之任何車輛,得予視為按遒用於特別停車塲之商業車 輛月票收費率繳付泊車費;及

在若干情形下,民航處處長得將商業車輛視作私家車輛,因而該等車輛得按 適用於停車場之私家車輛月票收費率繳付泊車費。

規例第三、第四、第十及第十一各條對原有規例作出修訂,從而刪除「停

車場管理員」一詞,而代之以「受權人士」一詞。此項修訂乃鑑於停車場管理員業經 改編為二級運輸助理員,並藉此避免遇日後有職稱更改而須作進一步修訂。

四、 規例第四及第五條對原有規例作出修訂,以便配合運輸署轄下公衆停車場 通常探行之管理辦法。

五、 規例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各條對適用於特別車場範圍之停車場月票類 別作出修改,以便另行提供兩類停車證,按不同收費率收費。新收費辦法詳載於規例 第十四條;此規例取代原有規例中之第二附表。

六 規例第十二條對原有規條第二十八條作出修訂,從而規定:凡棄置在機場 停車傷之車輛,當局予以拖去及將之存放別處後,所收取之費用,現予提高;該項費 用須付予警務處處長。規例第十五條乃關於此項增加收費之過渡規定。

七、 規例對原有規例中之第一附表作出修訂,以便將該機場公衆停車之泊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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