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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香港年馁 第三十七回 法規補遺

規例第六及第八條以較具靈活性之規定取代原有規例第三十九及第四十二條,使 一級船隻之持牌條件可對該等船隻之搭客上落或載客事宜實施管制。

原有規例第四十及第四十一條對一級船隻可收取之船費最高額實施限制;本規例 第七條現將此項法定限制撤銷。

規例第十條針對八級船隻(海鲜舫增訂若干條新規例。新訂規例第四十七B條 規定:有關八級船隻之「建造」一詞之含義,包括將其他船隻改裝為八級船隻之意義 在內。新訂規例第四十七C條規定:任何人士均不得展開或執行建造八級船隻,惟+ 該船隻之經營地點,以及該船隻之圖則及設計規條畫業經海事處處長批准者,則不在 此限。如欲該處長批准八級船隻之經營地點及設計規格書,必須分別向該處長提出申 請。新訂規例第四十七D條,對該處長可據以拒絕批准申請之若干理由,加以規定。 新訂規例第四十七E條規定該處長在批准申請時可附加條件。新訂規例第四十七F條 規定:有關船隻悯未獲得所需之批准,並且尚未符合所有條件,則海事處處長不得進 行首次簽發八級船隻牌照予該船。

新訂規例第四十七G條規定:任何八級船隻,如未經海事處處長許可,均不得駛 入或予帶入本港水域。

新訂規例第四十七H條對任何八級船隻之定期檢驗,以及簽發驗船證書以證明其 適合使用等事宜加以規定。如欲當局簽發或准許換領八級船隻牌照,則須首先出示驗 船證書。

新訂規例第四十七I條規定:未得海事處處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將持牌八級船 隻改裝或改建。

新訂規例第四十七亅條規定:八級船隻如未領有適當牌照,或其用途有違牌照或 任何法例之規定,則海事處處長可下令封船或封閉該船之某部份。任何人士如違反封 船令,均屬違法。新訂規例第四十七K條規定:公象衛生及市政條例以及其附屬規例 所載有關食物之規定,適用於八級船隻。新訂規例第四十七條L條規定:海事處處長 須在持牌條件内定明八級船隻可載納之人數限額。

規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列明適用於八級船隻之數歎新的表格,包括牌照表格在内

規例第二、第九及第十四條載有條文草擬方面之輕微及相應修訂。規例第十五條 針對現有一甲級及一乙級船隻,以及現須轉列為八級船隻之若干現有三級船隻,制訂 過渡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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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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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補遺

一九八三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 (修訂)(第二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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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之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一附表,對新界的士及大筷山的士之認 可營業區,分別加以定明。本規例現修訂該第一附表有關新界的士之認可營業區,因 而該等的士之認可營業區,就若干通往市區之道路而言,現予擴大。該等認可營業區 乃按照區議會條例所定之區域劃分辦法而予定者界,

一九八三年道路交通(臨時停車場)(修訂) (第二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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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對車輛在臨時停車場逗留逾所付泊車費時限十五分鐘外之收費額調整辦法 ,作出規定。

一九八三年道路交通 (傳)規例

本規例撤銷及取代原有道路交通(停泊及等候)規例及道路交通(臨時停車場) 規例,該等規例乃根據現予撤銷及取代之道路交通條例而制定者。新規例將臨時停車 塲之區別消除,並以較簡明方式開列有關停泊車輛之規定。至於業經撤銷規例所呈現 之缺點,本規例亦予以更正。

新規例須與定額罸歎(交通違例事項】條例一併閱讀,該條例規定:若干 停泊汽車違例事項之定額罰歎,可循簡易程序作為民事債項追討,故此規例第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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