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4 — Page 282

華僑年鑑 All

08 澹年俓 第三十七田

法規新編

七、 鑒於法案第十六條規定增訂新條文第五十六A條,原有條例第六條因而不 Q有保留之必要,故法案第七條規定將之撤銷。

八、 法案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七條不適用於新打評稅制度。

九、 法案第九條制訂新條款第七C。該新訂條款規定:凡經證實為不能时间 之壞帳數額,即可在該課稅年度之有關物業評稅中予以扣除;又及後經討棠之壞帳 ,得予視作在討有關壞帳之課稅年度內有關物業之租用代價中一部份。新訂第欸 並准許將壞帳撥入物業評稅值足夠扣除此數之最近課稅年度内。

十、 法案第十條對條例第九條第2歎關於評定薪俸稅而計算离所租值之規定, 作出相應所需之修訂。

十一、 法案第十一條就評算利得稅時有關開銷及支出之規定,作相應之修正。 十二、 法案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 個人入息評稅辦法,作出相應之修訂規定。

十三、 法案第十四條對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報稅之規定,作相應之修改。 十四、 法案第十五條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條欸第五十一D條,規定業主須為其 物業保存-

份之租金收入紀錄。

十五、 法案第十六條增訂新條歎第五十六A條,從而規定:一物業倘有兩位或 超過兩位業主,則不論彼等乃合有業權業主抑或可各有不同繼承人之共同管業業主, 皆須肩負之責任細則為何。

十六、 法案第十七條對條例第五十八條第2款有關送達通知書之辦法,作出修 訂規定。

十七、 法案第十八條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之第十部,從而規定:暫繳物業稅 乃按照有關物業在上一讓稅年度之評稅淨值計算,並得在評算之課稅年度內繳納。此 部份之規定與條例第十A部有關暫繳薪俸稅及第十B部有關暫繳利得稅之規定,大致 相同。

十八、 法案第十九條修訂倏例第八十六條,以訂定措施藉以提供可資辨認稅務 委員會所指定表格之佐證。

十九、為實施此新訂評稅制度,當局須最少向三十萬個物業稅有關租金收入之報 稅表格;報稅表格與公寄返後,並須加以審查。與現行評稅制度比較,由於甚多現行 豁免及反對稅項之聲請均可在新評稅制度下審查報稅表格之例行程序中辦理,故在此 方面將可節省若干人力物力。據預測,稅務局物業稅組將須增加人手不逾百份之十五 每年經費約需增加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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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二十、 物業稅課稅辦法之修改,對政府之收入並無即時影響。較為長期而言, 新辦法將更準確反映市面實際租鎮水平;租值水平上漲期間,政府收入有所縮減。因 此,一如根據原有條例所徵收之其他稅項,物業稅亦將對社會經濟及市場狀況之變化 ,作出反應。(摘要)

一九八三年稅務(修訂)(第三號)法案

本法案對原有條例作修訂,以便實施一九八三年財政預算案之有關減稅建議。 二、 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增訂第十六E條,從而規定:任何人士,在有關之

課稅年度稅基期內,在香港加以使用,則其因而承担之開支費用,在評算利得稅時 ,准予算作評稅扣除額。本法案作以下規定:刷取得之專利權僅部份在香港使用, 而其他部份在港外地區使用,則其所承担之開支費用得按比例分攤計算。本法案亦規 定:凡轉售專利權所得款項,得予視作其行業、職業或生意之營業收入。

三、 法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四十二B條作修訂,從而按照以下規定而訂立一 項額外供養父母免稅額:納稅人之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全年與納稅人同住,受後者供 養而無須付予後者任何有值代價,納稅人即可就每位如此受其供養之父或母而獲得額 外免稅額二千元。

本法案所作之減稅建議,估計會使政府在一九八三至八四年度之一般收入 方面損失二千四百萬元;嗣後,如按照現行應課稅入息水平推算,每年亦會因而損失 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本法案對政府之人手需求,則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三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

本法案規定:存於香港各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欸,其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 所收或應收之利息,均准予豁免利息稅。

本法案之實施,將可使政府人手方面畧有節省,但估計該項豁免利息稅措 施會導致政府在一九八三至八四年度之稅收方面損失約二億五千萬元,並 嗣後每年在該方面損失約四億五千萬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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