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輕 第三十六
稅務摘要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四〇、 〇〇〇元 10.000IK
百分之廿五 二、五〇〇元 七、五〇〇元. 欲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或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函件,或親自與稅務 局個人入息課稅組之評稅主任聯絡,毋須僱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為申請,毋須繳付任 何費用便可獲得發避稅歎。如教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如於某一課稅年度內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評稅主任如認為有作此項申請之資 格 和,稅務局將發給個人入息稅表格,以便填報。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利息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内所示之稅歎,必 須於指定日期前清繳。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 李内所示之稅
自一九七七———七八課稅年度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律規定應參考稅例。
父母免稅額各[萬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原為每位八千元。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司建議增加為 每位一萬元。受供養者須為香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 由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兄弟多者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申請人須與 父母同佳,否則絕稅維持每位八千元。
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 津貼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 拘論受供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養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 包括後父或養母在内。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或母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協, 只由其中一人申請。倘有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 成個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 須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
開支。
之十。
士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作額外之許稔。
個人免稅額
法案第三條打原有條例第六十三條E,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在臨時薪俸稅定 養,得以其在本評稅年度之上一年已有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理由而申請將已評 稅額之一部份暫緩繳稅。
繳稅的義務與權利
薪俸稅是向任何從職務,職業或長俸取得入息的個人微收,應課稅入息限於來自 或得自本港的入息,其中包括在本港服務所支取者。一些特別條例適用於海員,航空 人員和其他來港逗留短時期的人士,這些條例的作用在大部份的案件中使上述人士的 入息除去課稅。一般而言,從職務或職業取得的入息,包含了工資、薪水:假期薪金 、酬金、佣金、花紅、報酬、額外賞賜或津貼,以及僱主供給不收租金的寓所之「租 值」,或減去僱員為寓所而實際向僱主繳付的租金;評算寓所租值的校高限度為甲僱 主或任何與僱主聯營的人士所給予全部入息百分之十。當僱主退還全部或部份由僱員 繳付的租金,該寓所便為僱主以全免或予以部份數目租項的形式供給,但是,給予僱 員租金津貼,需作為一種現金津貼並將接受評分。
妻子的入息乃視作其丈夫的,倘她的所得屬薪俸稅中應課稅入息,薪俸稅的評
·便包括丈夫及妻子的入息。
薪俸稅的計算是基於課稅年度的實際入息,例如: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至一龚 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實際入息,對會用來作為一九八二至八三年課稅年度的最後評稅 。因此,一項暫繳薪俸稅須於該課稅年度內繳付,根據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首
用作評算下個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入息。任何餘額將加在來年的暫繳稅上。每一年的暫 繳薪俸稅是基於前一年減去免稅額的入息來算,倘若前一年並沒有全年的入息,暫繳 歎項便會就該課稅年度的估計入息除去免稅額來評算。
下列為可以從薪俸稅評算中減除的費用:
甲、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入息而支出的費用,而不是屬於私人或家庭性質的
丙、納稅者,其妻子及子女的個人免稅額。
乙、超過一百元的核准慈善捐欸,最高免稅額扣除為減去費用免稅額的入息百分
各免稅額的尺度如下(依照一九八三年財政預算案建議);
二萬零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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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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