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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看透年任 第三十五田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第十篇)
(F)私人行李,但不包括摩托車;
(G)價值四千以下郵件;
(H) 其他物品;
(一)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宣傳用物品,且屬免費供應者
(二)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產品之樣本,且經工商署長認為該物品僅 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二A) 純粹包括產品之樣本,其價值不超過五百元,且經工商署認為該 物品僅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三)工商署長認為輸入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出,而不會 在香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之物品;
(四)工商署長認為輸出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五)按上文(四)所述輸出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六)領有A.T·A·CAR NE T並遵照其規定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 I ) 本港註冊或領牌之漁船直接從魚產地運到本港之鹹水魚及其他海產食品;
(J) 私人禮物而受禮人毋須付款者
(K)舊空運貨箱:
(一)經常出口或入口,及
(二)只供載運貨物出入口用者。
(L) 提供國際性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空運機構所輸入 或輸出之飛機各部份或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 以下用途:
(一)修理或保養上述機構自置或租用之飛機,並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 線者;或
(二)為同樣用途與別對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他項飛機部 份或零件。
(M) 提供國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運輸機構所 椰入之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下述用途:修理及保 養由該機構管理之運貨箱,而此類貨箱係用於國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者。 價值達四千元或以上之郵包,必須有入口或出口與轉口報關表。至於價值低於四 千元之郵包,入口商或出口商索取T I C 表格第 2 5 4 歎,填交每月申報表。 (N)衣養類
(一)任何在香港製造的服裝及衣飾,而又列入一九七五年工業訓練(成
衣業)條例之內者。
(二)任何在香港進行製造程序,將基本製造原料之形狀、性質、方式或 效用永久改變而成的成衣貨品,均以香港作為來源地。在香港進行 包裝、裝配或分類的貨品,香港不算作其來源地。
(三)微收訓練稅的成衣貨品,為香港進出口分類(一九七八年一月修訂 本)第八十四部份所列的貨品。
下列五類貨品不必徵收訓練稅,無需填報出口報關表 C&I 4 1 8 欸便可。 (i)手錶皮帶。
(註) 手錶塑膠帶。
(五)非加硬橡膠手套。
(N)鋼頭盔。
(v)頭盔、纖維、粗布、木髓及類似物品。
與寫報關表惠注意事項:
(四) 祇有以香港作為來源地的成衣貨品,才可使用TIC 4 1 8 A出口 報關表格。
(A) 人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必須填寫一二三份,惟僅須將原本及 副本遞交工商署,第三副本可予保留,以作紀錄。
(B)「來源國家」即生產或製造貨物之國家。
(C) 香港之「檢出品」(郎香港來源者)為香港之天然產品,或在香港進行製 造程序,將基本製造原料之形狀、性質、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後而製成之 產品。稀釋、包裝、裝瓶、乾製、裝配、分類及裝飾等過程,並不能將貨 物賦予香港來源。
(D)「轉口貨品』(即非香港來源者)為業經輸入咪港之產品(此項入口貨品 必須與交入口報關表),而並未在香港進行製造程序,將產品之形狀、性 質、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而轉口者。
(E)「目的地」卽貨物由香港寄銷抵達之最後一個國家,而中途並無在任何國 家進行任何商業買賣。
(F)「寄銷貨物之國家」以任何運輸方式將貨物寄銷香港之第一個發貨國家 ,而並無進一步之中間商業買賣。
(G)「香港離岸價值」即將貨物輸出交付海外買方之成本,直至貨物已存放魚 出之船隻、飛機或車輛上,亦即貨物之出廠價值,加上出口包裝、本地運 轍、裝載費用、文件費(包括領事簽證費)、付給本地或海外代理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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