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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報關
商旅指導
對於出入口商遞入之報關表,政府絕對保密,並只用於編製貿易統計數字,除提 供有關商品貿易之詳細資料外,在本港及海外均受廣泛採用,以顯示本港貿易狀況; 若干重大經濟決策亦以此為藍本。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貨物輸入或輸出之人士或商號(除轄免報關貨品 外 ),必須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天內向工商署署長遞交完備而準確之入口處出口及 轉口報關表。此外,報關人士須負起法律上之責任,必要時對報關表内填寫之細節提 供證明文件。
報關表上正確與上貨品與國家之分類與編號時,應採用「香港出口貨品分類表』 最新版本。
1982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填妥後,應遞交工商署。
遞交報關表格時必須繳納從價稅。繳歎率如下:
(甲)+入口報關貨品屬進出口貨品分類表「O」部份者,則無論所報貨品價值 或合計總值若干,均一律繳欸二元;及
(乙) 倘厲其他人口報關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貨品:
(一)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不超過四千元者,須繳歎二元
年輕 第三十五回 商旅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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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超過四千元者,最初之四千元, 應繳欸二元,以後每一千元(或不足一千元)加繳五角。
(丙) 根據一九七五年工業訓練(成衣業) 條例,凡條例指明以香港為來源地的 成衣類出口報關貨品,出口人除了依按價繳納從價稅之外,每千元(或不 足一千元)的貨品,須繳出口稅三角。
未能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日內報關者,須按以下附表辦法計算應繳罰歎: 毎張報關表所 檢出貨物後 列之貨物總值 一個月又十四天 不超過二萬元 超過二萬元
二十元
(甲)未能通交必需報關之表格者;及
(乙)故意虛報或大意與錯任何實質細節者
上述人士或商號,有遭受提控之虞。
下列貨品毋須報關:
(A)轉運貨物;
(B)過境貨物;
(C)由本港政府或軍方輸入或檢出之物品;
出貨物後
檢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内 二十元
兩個月又十四天後
一百元
四十元
二百元
(D)船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船隻所使用的自用品或船上消耗之煤箱燃料;
(E)機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飛機所使用的自用品或機上消耗之汽油燃料; (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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