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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2

98 看逶年猫 第三十五田

領得入伙紙的樓宇,港府亦應豁免租金管制,鼓勵業主將 樓宇樓租出。對業主首次或重新將樓宇出租時所收取的租 金,不應有所管制。在再進行檢討,以便在較短時間內, 將應課差餉租值在三萬元以上的樓宇,亦列入豁免租金管 制行列。

港府授權租務法庭,訂立重建工作中,有關修改圖則 及完成新發展計劃所需的時間作出規定,倘業主不能在指 定時間內完工而不能提出-

分理由,則可處以 適當的懲 罰。業主收回樓宇在重建時,對原有住客作出的賠償,建 議應該根據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業主在收回樓宇時,報告 書並不提議對居住少於兩年的住客或三房客提 供任何賠.

居屋單位不計地價

居住須知

售價將按地點訂定

有關法律的建議

關於法律問題:根據現行法例,佔住樓宇全部面積的 三房客,在二房東租約期滿後便喪失租住權的保障,報告 書建議修訂法例,使他們可以在合約期滿後,直接成為 業主的住客。如果二房東佔用租賃樓宇的一部份時,建議 在合約租期屆滿後,二房東應繼續享有與整間樓宇有關的 租住權的保障,但業主亦有接管樓宇的權力。

報告書最後提出:建議將租務法庭負責處理租務糾紛 的工作,移交土地審裁處負責,土地審裁處亦將棄管評估 租值的工作,至於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的當事人,要自 付堂費。

居者有其屋自推行以來,頗受居民歡迎,由於地價們和建築費高漲,樓價與私人建築的樓價相去不遠,使一般低入 息的居民無力供屋,房屋委員會便修例,推出新的不計地價的居屋,但限制的條件頗多。

不計地價的原因

港督麥理浩爵士八一年十月在立法局指出:港府將修 訂居者有其屋計劃,使居屋單位價格較市價便宜一半,而 港府亦將訂定管制辦法,以防居屋業主將樓宇脫售時謀取 暴利。

麥理浩爵士指出,居者有其屋計劃平均每年落成五千 個單位,日後價格的計算,將與出租公屋的計算方法相同 ,地價不計算在內,但由於居屋的條件太優厚,補助額又 龐大,港府將頒訂管制辦法:以防居屋業主脫時謀取暴 利,管制辦法建議是業主購屋後初十年內,除將單位售同 房屋委員會外,不得脫售,而十年後,如要出售,須按現

行市價補價,以補償港府當年對樓價所付出的大量補助。 房屋司廖本懷解釋港府不計地價出售居屋的原因,據 講:在主要居者有其屋計劃及有關私人機構參與計劃下, 已有一萬冴千五百個單位售與符合資格的家庭,但張升兩 僭的地價,及增加一倍的成本與按揭利率,則有可能使到 原定對象的家庭無力負担將來出售的單位。

地點不同樓價有別

縮細單位面積是降低成本的多項辦法之一,在樓宇標 準不降的情况下,成本顯然不能再作減低。基於此因,港 府已決定實施新售價政策。

未來的居者有其屋屋邨,將獲免費撥地使用,樓價將

(第八篇)

六 包括:建築成本,整理地盤和敷設公共設施的費用,一筆 附加數額以彌補單位在出售時再興建另一個單位的所需成 本———以及其他通常開支。但是,如將所有單位以同一價 格出售,而不顧及所在特定地點的吸引力及地區性優點, 例如區內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方便,接近工作地點,或有購 物設施和學校等,殊不實際。為反映這些因素,地點較佳 及附近有好設備的單位,售價將比那些建於較乏吸引 力地點為高。

首批不計地價居屋

修訂計劃至此程度,就要實施嚴格措施以防流笋,確 保所售單位使符合資格的家家庭眞正受惠,並無家庭能夠 僥倖從其中一項計劃購得單位,在不願意居住時,可隨意 謀取暴利。為社會着想,港府顯然是採取更嚴厲步驟,確 保單位稱是售與原定對象的家庭,及由購得的家庭居住。 新辦法對絕對大部份家庭有裨益,肯定不會因為一小撮自 私的家庭而失去作用。

首批免除地價出售的一千五百四十八個居者有其屋單 位,在八二年二月一日起接受申請,分別位於牛頭角的安 基苑及屯門新市鎮的兆康苑。

牛頭角安基苑出售的四百六十四單位,建築面積由四 十六平方米至六十三點二平方米,售價由十八萬五千七百 元至二十九萬六千四百元不等;在屯門的兆康苑,合共一 千零八十四個單位,面積由四十三點三平方米至五十九點 四平方米,售價由十二萬七千五百元至二十萬一千四百元。 這次免除地價的居屋,其價格與上期比較,若以每平 方呎平均售價計算,則約下降了百分之十至二十左右。至 於牛頭角的單位價格比屯門為高,主要是考慮了座落地點 及交通等其他因素。

居屋轉售的條件

第一批免除了地價的居屋,買主若要出售其單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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