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近年馁 第三十五阙
只是暫時性的,只要環境許可,郎會逐漸 廢除,故在施行管制期間,應不時將管制 法律修訂,庶能不致影响達成「最後將管 制解除」這個目標。
立法局首先在五月廿七日通過一項決 議案,批准戰前住宅樓宇及商業樓宇加租 ,使這些樓宇的租值更為接近市面上的價 格,該項決議於宣佈目即時生效。
新的決議案,將戰前住宅樓宇的許可. 租值由舊標準租金(卽一九四一年通過之 租值)的六倍增至八倍,而戰前商業樓宇的 租金則由標準租金的十二倍增至十八倍, 但規定許可租值不得超過市面公平租值。
房屋司廖本懷在立法局動議該項決議 案時表示,由於租值的放寬,一幢住宅樓 宇的租金平均每月增加少過一百元。通常 由三個家庭分担,使租金由大約市植的百 分之二十一增至其市值之百分之二十七, 約有四千二百個戰前樓宇的住宅單位受影 响。
至於戰前商業樓宇方面,一個典型的 商用地下單位,平均每月約增加五百四十 元,使租金由約值市面公平租值的百分之 二十七增至百分之三十八。約有一千八百 個商用單位受影响。
決議案並規定業主需最少一個月前通 知住客加租。至於領取公共援助者,所增 加的租金,將由增加租金津貼至最高限額 方面抵銷。
加租限額增至百分三十
七月八日,一九八一年業主與住客(
香港全貌
綜合〕 〔修訂)條例在立法局三讀通過, 使租金管制條例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 日屆滿後,住宅樓宇每兩年加租百分之二 十一的加租額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房屋司膠本懷指出:受租金管制的樓 宇,在下一次獲准加租時,即使能夠獲准 照最高率百分之三十加租,其新租金亦不 過為市值百分之四十五點五。以金錢計算 ,假定管制租金為一千元(其市場租值約 為二千八百元),如准依新的最高率加租 ,新租金是一千三百元,如以原有最高加 租率百分之廿一計,則為一千二百一十元
修訂法例亦規定,若干類樓宇會獲得 豁免租管。
(一)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或以 後首次獲發出入伙紙的樓宇,由法例通過 時即時生效,獲豁免租金管制。
(二)應課差餉租值在八萬元或以上 的樓宇,由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後 ,獲豁免租管。
(三)應課差餉租值在六萬元或以上 的樓宇,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後 亦獲豁免租管。
此外,任何人如購入不交吉樓宇,法 庭不會發出命令,准許在購入後未滿一年 收樓。據舊的法例,法庭發出收樓令後, 住客要在三個月內遷出,新法例則將期限 延長為六個月,不受管制之樓宇,業主如 要終止租約,需予六個月通知期限。
獲得豁免租管的新樓,是可以自由收 樓而無須任何理由,只要提前十二個月通
廉租樓宇依然供不應求
(第二篇)
知住客遷出便可。提出收樓通知的時間, 可以是租約期滿前的一年,也可以是在租 約滿後才發出通知,不過如在租約滿後才 發出收樓通知,住客可以再住十二個月後 才遷出。至於差餉估値六萬元或以上和八 萬元以上的豪華樓宇,收樓通知期則為半 年,但必須在法例生效後起計。
修訂租務法保障三房客
租務法例實施以來,被認為是中間 削者的二房東,一直未受管制,為補救道 個漏洞,港府於十一月廿日修例,內容包 括將戰後住宅樓宇二房東享有的加租管制 保障,惠及分租的房客。
該項八一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 、第二號)法案,並且授權設立土地審裁 處以保障不受租管的住客的基本租住權。 這些住客若同意付出公平市值租金,其租 住權會獲得保障。
根據修訂法案,差不多所有居住在私 人住宅樓宇的住客,都獲得某種形式的保 陣。三房客所獲得的保障,是最高加租額 將限於現行租金與公平市值租金差額之一 半,以不逾現行租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法案並建議應給予因重建而需要遷出 之住客之最低補償額,此數額應視住客之一 租期長短而定,
法案建議入住樓宇最少兩年之住客, 最低補償額會相等於該樓宇之應課差餉租 -值。若住客已入住三至五年,此最低額會 增至應課差餉租值之一倍半,超過五年者 ,則為兩倍。
帆
至於在八一年六月後落成的新樓及豪 華樓宇的住客,則會獲得起碼租住權的保
法案又規定,在現行租約行將屆濲時 若業主不同意續約,住客有權向土地審 裁處申請重訂租約。除非業主可以證明各 項反對批准立新約特定理由中之一項確能 成立,否則土地審裁處會下令另立新約。 新法案規定任何新租約之期限不超過 三年,經審裁處下令立新約後,雙方便可 以自行而訂新租值,若未能取得協議,亦 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判新租,經裁定 之新租將會是公平市值租金,住客在裁定 條件後一個月内,可以選擇放棄新租約, 並在兩個月內交网樓宇。
協議五年不加租可收樓
一九八一年業主住客(綜合)(修訂
)(第二號)法案於十二月九日在立法局 會議上,經修改多項條後獲得通過。
修訂之項目,最主要者是規定在一九 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後訂立之租約,如 租期固定為五年或以上,又無訂明可提早 終止租約或逐步增加租金者,將不受管制 ;這是説,只要業主與住客協議訂立租約 規定在五年內不加租,期滿後業主便可 收樓。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假如業主 提出訂立五年不加租之租約,住客有權拒 絕接受,而仍保有現行法例規定的租住權 及利益,業主不能以住客反對為理由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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