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 看诺年管 第三十四周 法規新編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如下——————
(甲)以新法例取代有關禁止在貿易過程中提供虛假及使人誤解之商品説明之現 行法例及將適用範圍擴大,並對內容失實之廣告加以制裁;
(乙) 授權當局規定所有商品均須註有或附有該商品之資料或指示;
(丙)重訂有關僞造商標及將僞造商標用於商品之現行法例;
(丁)為利便執行法例之規定,本法案將較廣泛之權力賦予根據本法案委任之獲 授權人緻;
(戊)撤銷商品内容標註條例。
大致上,從附錄之比較表可見,本法案之規定,除重訂現行法例之規定者外,其 餘均以英國一九六八年商品説明法之相對規定為藍本。
第一部
法案第二條第(i)欸載有本法案所採用較重要名詞之定義。「虛假商品説明」 及「商品説明」兩詞之定義包括可根據事實評定及對購買者可能相當重要之一切商品 特徵之失實說明,例如品質、尺碼、製造辦法、成份、是否適合某種用途、所進行之 實驗、製造地點或日期等。任何有關此等特徵之失實説明如屬虛假或在具體程度上令 人誤解者,均列為虛假商品説明,如在貿易過程中將之用於商品,即屬違法。「商標 」一詞之定義亦予重訂,以保障依照商標條例註冊之商標、依照英國一九三八年商標 法註冊之商標,以及在英國領土或協約國家註册或正進行註冊之商標。上述第三類商 標須眞能夠依照而標條例在香港註冊,而在英國領土或協約國家申請註冊後不逾六個 月者。
法案第二條第(2)欺制訂決定商品原產地之準則,並授權工商署署長澄清該等 準則之運用。
法案第二條第(3)歎規定「商品説明」一詞之定義不包括刋登於傳播媒介但非 屬廣告一部份之一般資料。
法案第三條重訂商品內容標註條例有關金器之現行規定;並規定凡金質之物品, 必須附有標記,註明含金之純度。
法案第四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佈「標註命令」。該命令可規定商品必須附有 或註明有關該商品之任何資料(不論該資料是否一項商品説明或包括商品説明在内) 或指示。凡未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指示,或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指示,或提供不準確或 錯誤之資料或指示,或不依照規定之形式及方法提供資料及指示者,均屬違法。
法案第五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頒發命令,規定刊登商品廣告時須將該商品之任 何資料列入廣告內。該命令可適用於某一產品之報章廣告而不適用於同一產品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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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廣告,相反亦然。凡未有提供所需種類之資料,提供不準確之資料或不依照規定之形 式或方法提供資料者,均屬違法。
第二部
法案第六條廣泛列出在何種情形下商品説明或商標得視作用於商品論,其中包括 歸入本法案範圍内之口頭失實説明。
.法案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貿易或營業過程中將虛假商品説明用於任何商品 或供應或提議供應採用虛假商品説明之任何商品,均屬違法。擁有該等商品作販賣 或任何貿易或製造用途亦屬違法。任何人士,如展示商品作供應用途,或擁有商品作 販賣用途,均視作提議供應該等商品論;此項規定旨在利便執行本法案之規定,使執 法人員毋須證明犯罪者確有供應或提議供應該等商品。
法案第八條將有關虛假商品説明之法例引用於廣告之陳述方面。凡在廣告出現之 商品説明,將視作泛指該廣告所宣傳之一切該類商品。在決定廣告所宣傳之某類商品 時,必須考慮廣告之形式、內容及其他有關詳情,以及是否會令購買者聯想到該等商 品屬廣告所提供及之某類商品之一切事項。
法案第九條重訂商品內容標註條例之現行規定,該等規定係關於偽造商標、將僞 造商標用於商品及其他相連之罪名。
法案第十條規定:憾稱所供應之商品係供應予英女皇室任何成員或經其認可者, 將屬違法。未獲授權而使用象徵獲得英女皇頒發工業優異獎或總督頒發香港優異設計 獎之徽章,亦屬違法。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如在貿易過程中稱其所供應之商品係屬供應予任何 人士之同類商品,將屬違法。
法案第十二條禁止輸出及輸入使用虛假商品説明或偽造商標之商品。任何人如輸 入或輸出該等商品,將屬違法,除非其能證明事前對該等商品使用虛假商品説明或商 標毫不知情,或該等商品非係供作貿易或營業用途者,則屬例外。轉口商品不受該條 條之限制。
法案第十三條修訂與檢出商品有關之「商品説明」一詞之定義。根據該條之規定 有關檢出商品數量、尺碼及容量之説明可豁免遵守本法案之有關規定。此外,總督 可頒發命令指定在「商品説明」一詞之定義中提及之其他商品特徵,同樣獲得豁免。 第三部
根據法案第十四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工商署署長所委任之獲授權人員具有廣泛樓 力,以調查涉嫌觸犯本法案所載之違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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