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第八十五及第八十六條,以便仿照英國一九四八年公司法之規定,修訂抵押登記之程
法案第五十一條以 取代條例第八十七條,以便規定受抵押人亦須在接收公 司物業前通知註冊官。該新訂條致可於新條例生效三個月後開始實施。
法案第五十二條取代條例第八十八及第八十九條。新訂條規定須保存抵押文件 之副本及設置抵押登記冊。
法案第五十四條以新取代條例第九十一條,該條規定,原有條例第三部之條 歉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注册之公司。
修訂條例第四部 主管理及行政
法案第五十六條在若干方面修訂條例第九十三條(有關公司使用名稱之條欸) 惟特別規定公司必須採用金屬印鑑,並給予公司一年寬限期以履行此項規定。
法案第五十七條在原有條例增訂第九十四條, 以處理公司採用若干英文簡寫如 *Co"、"Ltd"等是否足夠之問題。
法案第六十二條以新條歎取代條例第九十九條,闡明有關公司成員登記冊及債券 持有人登記册每年停供查閱之規定,
法案第六十四條修訂條例第一〇二條,規定公司毋須保存超過三十年之交易紀錄 。如有人在訴訟中對公司成員登記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提出質疑,則有關該等交易之 瞭樣將不獲接受。
法案第六十五條以新條歎取代條例第一〇二條,規定公司毋須保存超過三十年之 交易紀錄。如有人在訴訟中對公司成員登記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提出質疑,則有關該 等交易之證據將不獲接納。
法案第六十五條以新條歎取代條例第一〇三條有關分公司登記冊之規定。此乃依 照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之建議,於該委員會所提廢除現行牌照制度之議不獲接納時而 進行之相替修訂。根據新條歟,除非已領有牌照,否則仍不能設置分公司登記冊。 法案第六十八及第六十九條以有關透年報告、其內容及形式之新規定取代條例第 〇七及第一〇八條。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會建議,擁有股本之公司於轉讓股票時, 毋須依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但新條歎並無採納是項建議。
法案第七十條修訂條例第一〇九條,規定週年報告須在該年度之週年大會舉行後 四十二天内完成,惟毋須與成員登記冊一併供人查閱。
法案七十二條仿照英國一九四八年公司法現行條欸,釐訂有關憑年大會之新規定 ,以取代條例第一一一條。
法案第七十三條撤銷條例第一一二條,以廢除法定會議。
(第三篇)
法案第七十四條修訂條例第一三三條,規定如公司成員要求召開會議,而董事局 於接獲該項通知後二十八天內仍未照辦,則公司成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法案第七十五及第七十六條取代條例第一一四條,並增訂第一一四A至第一一四 E條,對會議之召開及舉行、法庭下令舉行會議之權力、代表權、要求投票及以投票 表永等事項加以規定。新規定係以英國一九四八年公司法現行條款為藍本,惟根據會 健士委員會之提議畧加修訂。
法案第七十八條在原有條例增訂第一一五A條,而第七十九條則以新條欸取代 例第一一六條。新訂條歎分別對成員決議案之傳閱及特別決議加以規定,而非常決議 案則予以廢除。
法案第八十條在原有條例增訂第一一六A、第一一六B及第一一六C條,以限制 公司為提高董事薪酬而修改其章程,規定經所有成員簽署之決議案得視作已依照適當 之方式在週年大會中通過,並採納英國一九四八年公司法有關提出決議案前須發出特 別通知之規定。
法案第八十四條在原有條例增訂第一一九A條,對公司會議紀錄簿之設置加以規 定。
法案第八十六條修訂條例第一二一條,以規定依照該條置備之紀錄須存放五年。 法案第八十七條修訂條例第一二九B條,以配合每一公司最少須有董事兩名之新 規定。
法案八十八條修訂條例第一二九條,將有關董事報告之規定擴大,使適用於若 于合約,並適用於牽涉董事及附屬或控股公司之若干計劃。
法案第九十至第九十三條中有關核數師之廣泛性新規定。條例第一三一條已為另 一規定所取代,新規定符合英國一九七六年公司法有關委聘核數師及將其免職之現行 規定,並闡明核數公司在獲委聘之年度内更改人事後所處之地位。新訂第一三二、第 一三三及第一三四條亦採納英國一九七六年公司法之規定,包括核數師之委聘等程庭 、核數師對附屬公司應有之權力,以及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之罰則。
條例第一四〇條經予撤銷,並代之以新規定(以英國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七年公 司法為根據),列明受聘為公司核數師所需之資格。私人公司之核數師如因此項修訂 而受影響,則在若干情形下可繼續受聘,直至本法案生效後三年為止。新訂第一四〇 A及第一四〇B條仿照英國一九七六年公司法,對擬辭職核數師之權利及責任加以規
法案第九十四修訂條例第一四一條,闡明在該條提及之附屬公司並不包括經 一九七六年第四號條例修訂之公司條例第二條第(8)歎所指之任何法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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