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報關
本文旨在解釋貨物報關手續,如有任何更改,以工商署公佈爲準。
對於出入口商過入之報關表,政府絕對保密,並只用於編製貿易統計數字,除提 供有關商品貿易之詳細資料外,在本港及海外均受廣泛採用,以顯示本港貿易狀况; 若干重大經濟决策亦以此爲藍本。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貨物輸入或輸出之人士或商號(除豁免報關貨品 外),必須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天內向工商署署長遞交完備而準確之人口或出口及 轉口報關表。此外,報關人士須負起法律上之責任,必要時對報關表内填寫之細節提 供證明文件。
報關表上正確填上貨品與國家之分類與編號時,應採用「香港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最新版本。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填妥後,應透交工商署。
遞交報關表格時必須繳納從價稅。繳歎率如下:
(甲)個入口報關貨品屬進出口貨品分類表「0」部份者,則無論所報貨品價值 或合計總值若干,均一律繳歎二元;及
(乙)屬其他人口報關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貨品:
(一)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不超過四千元者,須繳歎二元 ;及
(二)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超過四千元者,最初之四千元 應繳欸二元,以後每一千元(或不足一千元) 加繳五角。
未能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日内報關者,須按以下附表辦法計算應繳罰款:
一百元
每張報關表所 列之貨物總值
輸出貨物後 一個月又十四天內
輸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內
檢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後
不超過二萬元
十元
二十元
超過二萬元
二十元
四十元
二百元
98 奢澹年馁 第三十三回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甲)未能交必需報關之表格者;及
(乙)故意虛報或大意與錯任何實質細節者。
上述人士或商號,有遭受提控之虞。
下列貨品毋須報關:
(A)轉運貨物;
(B)過境貨物;
(C)由本港政府或軍方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D)船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自用品之船隻所使用或船上消耗之煤箱燃料; (E)機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自用品之飛機所使用成機上消耗之汽油燃料; 〔F】私人行李,但不包括摩托車;
(G)價值四千元以下郵件;
(H)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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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爲宣傳用物品,且屬免費供應者;
(二)純粹包括已經淸楚註明爲產品之樣本,且經工商署署長認爲該物品 僅爲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二A)純粹包括產品之樣本,其價值不超過五百元;且經工商署署長認 爲該物品僅爲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三)工商署署長認爲輸入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出,而不 會在香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之物品:
(四)工商署署長認爲輸出只作展覽之用, 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
(五)按上文(四)所述轍出展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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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領有A TIA CAR N E T 並遵照其規定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I)本港註冊或領牌之漁船直接從魚產地到本港之鹹水魚及其他海產食品:
(J)私人禮物而受禮人毋須付者:
〔K)舊空運貨箱:
(一)經常出口或入口,及
(二)只供載運貨物出入口用者。
(L)提供國際性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空運機構所輸入 或輸出之飛機各部份或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 三
(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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