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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00 看港年輕 第三十三回

居住須知

管理大厦公共事宜

大厦業主委會負責

很多大廈都擁有大量的分層業主,在管理上發生困難,多層大厦法案的目的,是讓一間大廈內的分腦業主,組織起 來,成立一個委員會,去解决大的管理問題,共同將該大廈加以妥善的管理,直接對數十萬居住在大厦的居民有所影 晌,間接影响整個社會的治安,關係至大。

管委會的組織

要把一座有衆多業主和更多住戶的大厦管理得好,一 定要有人負起管理的責任,所以法案規定,所有未有這種 組織的大廈,部份業主都可以挺身出來,組織委員會,然 後註冊爲法人團體,去担任管理工作。

關於如何組織法人團體,係分開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就是先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其進行的途徑 ,係有四稱不同的辦法可供採用,這四種辦法是:

一、若公共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者,則照契約規定辦理成立。

二、一羣業主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分數不少過百分 之五十的話,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會,在大會席上,如果 有業主投票贊成,而且這些贊成的業主所合共佔有該大厦 的份數亦最低限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話,這業主大會便可 以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三、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辦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如果有 一畢業主同意,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厦的份數不少過百分之 二十的話,便可聯同向高等法院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 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當依照法院命令舉行業主大 會時,紙需由出席業主過半數投票通過,即可成立管理委 員會。

四、如第三項辦法亦不可行的時候,則任何與該大厦 有利益關係之人士〔包括住客〕,可與律政司接觸,或先 經由民政司署亦可,律政司於查明事實後,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大會,頒發該命令後,大會即應 依照第三項辦法進行,律政司亦要求法院,委出管理人負 責執行管理工作。

管理委員會一經成立後,即須向註冊總署署長(田土 註冊處處長)申請,將各業主註冊爲法人團體,註冊總署 署長如查明該管理委員會及其申請書係屬安善滿意者,便 發給一張註冊證替。

管委會的權力

然後,該法人團體便可以以法人身份,代表全體業主 採取行動,同時該法團亦可以視爲該大厦各部份公共地方 的所有人及佔用人,所謂公共地方,通常包括外墻,天台 、升降機、水泵、走廊及公共燈光設備等。此外該法團又 負責該大廈各部份公共地方之保養、修葺及清潔等事宜, 並可僱諸員工或執行辦理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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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可繼續委出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工作

,亦可委任管理人來接替管理委員會,並負起一切管理之 職務。

(第八篇)

一六

-管理大厦,非財不行,而一切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公 平地平均分担,自是合理的事,因此法案規定,管理委員 會可訂定各業主應繳之費用若干。每訂定一次,有效十二 個月,在這期間內,管理委員會不得將這項費用增加,但 如因違照法庭命令或港府機關之通知書所規定之事項而需 籌足歎項以應所需費用者,則屬例外。每名業主所應繳交 的費用,均作爲他向該法人團體所清償的債務論,如業 主不繳交,委員會可向法庭起訴追我,如業主不在其樓宇 居住,且於到期繳交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清付其所繳交 的費用,則其樓宇的住客須負責繳交,事後可從租金內扣

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視察該座大厦之各層樓宇,以 便進行大廈公共產業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 共同利益之事項。

管委會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的帳薄,一切收支安爲記帳 及製備年結,此外,該等帳薄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 供各業主及受抵押人查閱,如接獲業主或受抵押人之畫面, 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 及最近繳交保險費之收據,提出以供查,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或法人團體之僱員,如有貪汚行爲者,則屬違法,就 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亦均有被處 | 割之虞,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項登記冊,册内載 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名及地址,該登記冊係只供此等 業主與受抵押人查閱者。

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案件及視作未注册公司論而予以 解散,如法人團體作此項解散時,各業主必須按照其各 所佔份數科歎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所 負担之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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