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0 — Page 567

華僑年鑑 All

一九八〇租管新例

管期伸至八一年底

一九八〇年租管新例通過,新租例和七三年舊租例相繼執行,就差不多將港九新界十九萬三千多個私人戰後住宅單 位,全部列入租管範圍,新租例的特點就是准許業主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在兩年內不准出租或出售。

八〇年新租例通過

港府憲報在一九八〇年一月十一日公佈的「一九八 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法案」,對所有住宅樓宇 實施租務管制。

該法例已於立法局會議三讀通過,並追溯至一九七九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爲期兩年,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十八目爲止。

目前,受一九七三年租務條例保障的住宅單位約有十 五萬個,連一九八〇年新租例受保護的單位會增加約四萬 三千個,也就是說,全部十九萬三千多個私人戰後住宅單 位,都列入租管範圍。

·新租例是使若干類目前未有包括在内的住宅樓宇受到 租務管制,這些住宅樓宇爲一、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 日以後批准入伙的樓宇;二、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時以後簽訂爲期三年或更長期協議的樓宇。

首次出租之新建成樓宇或重行將出租之現行樓宇,租 金可由業主與住客自行决定,至於日夜增加舊租金,則亦 可由業主與住客自行决定,或是依據法例規定的公式計算 ,但每兩年最高加租額爲百分之二十一。

業主可收樓自住

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將仍然生效的加租協議, 將不受限制,但住客的租住權仍可如受到保護的住客一般 受到保護,即協議内訂定之上一次加租後計算的兩年保障

1980

988 寿夭年馁 第三十三田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日前購入租約受管制摟 宇的業主,不能以自住或家庭需要爲理由,向法庭頒令收 回樓宇,將新租例容許任何業主,不論何時購入樓宇,或 其購入之樓宇是否已租出或空置者,若能證明需要該樓宇 供自己或其近親居住的話,可申請頒令收回樓宇。

新法例包括對業主處罰的建議,對那些以自住或供其 家庭居住或重建爲理由,而向法庭取得收樓令後,在兩年 内,未經法庭同意,擅將該樓宇出租或轉讓的業主,加以

土地批期長短有別

非法用途者,可申請頒發收樓命。

新租例追溯至十二月生效

新租例並包括臨時性的措施,使法例的生效日期追溯 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此舉的用意,在於廢除期限 未滿的中止合約通知盡,或對有合約的住客有所影响的任 何協議,而此協議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前未生效者 。如業主因假設現時住客將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 後遷出,而與另一住客簽訂新租約,則此新租約將不能執 行,而原有住客得根據此法例所建議的條歎而可繼續居住 下去。

新租例本來是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前發入伙紙 的樓宇的管制有效日期,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提前 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性質用途官契註明

普通土地的批期,一般在官契内都有詳細的寫明,最長的九九九年,最短的七十五年期。土地批期,不是買樓時起 計,而是在土地批出時算起,土地的性質,用途和限制,也有詳細的規定;如有不明之處,可到田土廳查詢。

土地批期有規定

買賣樓宇,一般都要知道樓宇有多少年期,所謂年期 就是指樓宇所在地的批期。批期長短,會牽涉到是否需補 地價或地稅的問題,它决定樓宇的價錢和前途的問題,原 來港府拍賣土地,有的批期九九九年期,有的是七十五年 期,有的七十五年期後可續二十四年,有的是七十五年期 後不得續期,倘若土地批期是九九九年期的,則可免補地

居住須知

價的顧慮,若批期是七十五年期後可續七十五年期或二十 四年期的,則在第一個七十五年期到期後,業主就得補地 稅,按政府現行補地稅的辦法,是按差餉估價額每年加收 百分之三。批期七十五年期後,不可續期的土地,期滿後 港府就要重估地價,而重估地價,是以當時當地的土地

市值作爲重估的標準,換言之,要將該幅土地再拍資一次 。若買這類樓宇,屆時業主就要多付一筆地價,若付不起

(第八篇)

處罰。

法例亦規定,許可業主能證明該樓宇已被用作不道德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