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輕
年饉 第三十三田
香港稅務
稅收政策
一九八〇年立法局會議
財政司提出的稅收政策
以下是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七日財政司夏鼎基在立法局會議席上提出的財政預算 案關於稅收政策的一段。
稅收制度的均衡
現在我要談到稅收政策,以本港的情况來說,除了相對地高度倚賴道接稅以支付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内的經常服務和彌補非經常帳的赤字外,現時別無其他辦法。這是 因爲所得及利得稅的相對重要性日趨增加,而且會繼續增加。所得及利得稅的收益以 金錢計算是與本港的經濟增長率相關連的,因此,如果能够維持本港在七十年代十年 來所經歷的趨勢率,即百分之十八至十九,便能够獲得高度的收益。再者,直接稅制 的結構和所適用的稅率可有更大的更改餘地,而在間接稅制和牌費及收費這方面,則 實際上有明顯的限制。
現在我要談談直接稅制對入息敏感的程度。在一九七〇————七一年度,所得及利 得稅的收益是七億七千八百萬元,至一九七九—————八〇年度(修訂預算)已增加至五 十八億八千萬元。因此,在過去十年來,收益已增加七倍半,而本港生產總值(當然 是按當時價格計算)則已增加四倍半。在這段期間內,唯一主要的加稅,是將公司的 利得稅率由百分之十五增加至百分十七。此外,亦有數次對稅制改革的措施,舉例來 說,由本港的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在本港安排的海外借貸交易所賺得的利潤亦須課稅 ,這亦使所得收益增加。
當然,稅制收益增加亦受行政效率影响,現在不但有更多人士和業務被認定爲須 課稅,而且稅務局亦已加強調查那些逃稅人士的事務,而這些調查已見成果。
有關所得及利得稅的相對重要性日趨增加這一論點,可根據過往十年我們的經驗 而引證:來自所得及利得稅的收益,每年平均增長率爲百分之二十五,來自直接稅的 收益爲百分之十五,而牌費及收費的收益則爲百分之十七。因此,在一九七〇——七 「年度,所得及利得稅佔經常總收入百分之三十,而至一九七九————八〇年度已高達 百分之四十五,間接稅方面,則由百分之三十九下跌至百分之二十八,牌費及收費亦 由百分之三十一下跌至百分之二十七。
事實上,我在評估稅制的均衡時所作爲參考的準則比率已因這些趨勢而不發生作 用,這些比率就是,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率爲四十五比五十五,而直接稅間接稅合計
定
與所有其他經常收入的比率爲六十五比三十五。過去十年來的首五年內,直接稅與問 接稅的平均比率爲四十八比五十二,其後三年,則已轉變爲五十五比四十五,而在這 八年中,直接稅間接稅合計與所有其他經常收入的比率平均爲七十比三十。因此,在 一九七八年的預算案演嗣,我已合理地將準則比率修訂爲五十五比四十五和七十比三 十,但甚至這修訂的比例我們亦未能從此緊守,不過,這些比率的用意並未失效,就 是提醒我們要試圖維持間接稅和牌費及收益的重要性。
在低稅的環境下,特別是有極高的免稅入息額時,與個別需要有關的公共服務必 須收取全部費用,除非政策規定政府一般收入應全部或部份協助支付該等服務,正如 通常出現的情况一樣。在某些情形下,收費可能定在收间全部成本所需的水平之上, 主要目的是取得收入或達到阻嚇作用;而批准經營某些業務的牌費則完全不依成本而 定。
對稅制的要求
同時,本港的稅制是爲符合六項要求而訂立:第一項要求是有助於取得足够經常 收入,以支付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總開支某一指定水平的一大部份(附帶一提,我將這 比例定爲百分之八十八);並且維持本港財政儲備在一個令人滿意的水平。
第二項要求是在有關內部成本——價格結構及投資决定方面,稅制應盡可能保持 不偏不倚。
第三項要求是管理稅制的法例應不時修改,以符合不斷改變的商業慣例。
第四項要求是各項及每項稅,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均應使政府及納稅人在管理 上感到簡易(因而花費不多),並且不會鼓勵逃稅,因爲低稅及徵稅範圍狹窄的稅制 不可能支付高昂的管理費用。
第五項要求是稅制對各級納稅人或可能成爲納稅人的人士以及對各入息組別均是 公平的(這特别表示訂立較高的個人入息稅免稅額及普遍確保處於入息組別較低點的 納稅人,其可動用的入息受稅制影響的程度盡量輕微,或甚至不受影響)。
第六項要求是在有需要時,稅制應可例外地用作達到非稅收(即經濟及社會政策 的目標。我强調例外兩字,向我相信這些政策目標應直接通過公共開支計劃及適當 的立法措施來達到,而不應間接通過調整稅率及修訂稅法。任何政府一旦開始踏上前 述的途徑,後果實不可預料,費用亦無可估計。
過去年稅收方面的更改全部符合上述一項或多項要求,一如各位議員從本演詞印 刷本附錄(七)中可見。但我對目前稅項負担若干級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情況並不感到 滿意——我强調的是級而非入息組別。我對(非公司)物業稅繳納人、差餉繳納人、 有稅品消費者及賽馬會的主顧在經常總收入方面所佔的份量尤表關注。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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