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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訂第一二四B,新規定所適用樓宇之住客於接獲根據第一二二條發出之 終止租約通知書後,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下令撤銷該通知書,以便在一年內獲得業主 不再發出通知書之保障。但如屬新訂第一二四B條第(3)歎所列之情形,則除非( B)段之但書適用,否則其申請將不獲批准。

新訂第一二四C條規定土地審裁處爲任何由於根據第一二四B條所提出申請而予 延長之租約釐定新租金,並規定新租金之鰲定辦法。

法案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二七A及第一二七B條。第一二七A條規定:凡因第一 二四A至第一二四C條而引起之糾紛,皆由土地審裁處裁决;第一二七B條明確規定 三房客所享之租用權保障,不得大於其二房東所享有者。

法案第二十五條載有保留及過渡性條欸,法案第二十六條則對其他條例作相應之 修訂。

行建築工程。法案第四條第(2)歎規定:由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至 本法案實施之日,凡根據建築物條例第十五條而視作允許動工,該等允許一棍無效

四、本法案第五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修訂列明受限制地區之附表,並以一列有 較少地區之日則代之。

五、根據法案第六條,除非立法局決議予以延長,本法案之有效期係截至一九八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重大影響。 摘要

本法案內載各項建議之實施不會引致人手需求或經費方面有所增加。(摘要)

建築

一九七九年暫時限制建屋發展

(半山區)法案

本法案旨在暫時限制在香港半山區進行若干建築工程。爲方便有關當局對該區山 邊斜坡完成詳細之研究,此項限制實務必要。

二、本法案第三條規定:除非獲得總督指示,建築事務監督不得批准與半山區有 關之建築圖則及不得允許在半山區動工進行若干建築工程。總督如有指示,建築事務 監督須制訂爲公衆安全計而須附加之條件。

三、法案第四條規定建築物條例第十五條停止生效,該條歎規定:除非建築事務 撒督在若干指定之期間內拒絕批准或允許,否則視作經已批准建築圖則及允許動工進

1980

100 看老年轻 第三十三田

法規新編

食類

一九七九年水務(修訂)規例

本規例將根據原有條例而供應作若干用途之用水收費更改。

OG

二、由於水費單通常於供水後四個月始發出,新收費辦法將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一 日開始逐步實施,並僅適用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後之用水。換言之,凡一九

七九年四月一日以前開始計算水費之用水,將有不超過四個月之期間仍按舊收費率計 算。

三、新收費率列載於本規例第五條(B)段在原有規例第一附表新訂之第三部。 四、淡水每度(一千加侖)之收費率現修訂如下:

建築用水由五元增至八元五角;

2、住宅用水之免費供水量,由每月三份之二度增至每月一度,用水一度以 上之收費開列於新訂第三部;

3、冲厠用水仍收三元,但每月所用爲首之一又三份之二度則免費; 大洋船用水由七元增至十二元;

5、其他船隻用水由四元增至五元五角: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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