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第三十三田
法規新編
H
工商類
一九七九年公司(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以修正形式實施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一九 七三年)第三章内有關補發遺失股票之建議。
根據公司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股份註冊持有人,或聲稱有權在股東名冊註 卌爲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如「未持有」原來之股票可向該公司申請簽發新股票。任何 公司如依照該第十四條之規定簽發新股票,可毋須負責賠償任何人士因新股票之簽發 而蒙受之一切損失。
上述第十四條之規定,祗適用於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章第三條所規定之公司,即依 照前此之法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成立,但非於該日在上海登記之公司而 該等公司之股份係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建議修改公司條例,使所有公司均受上述第十四條之保障。 在本法案內,該委員會之建議,經修訂後將付諸實施,惟上述規定祇適用於有股票在 香港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即公營公司。因此,目前受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章第 十四條保障之公司將列入新條文內,至於上述第十四條,則予以撤銷。
法第二條
法案第二條在公司條例內增訂第七十一A條,以代替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章第十四
建議制訂之新條文第(1)旨在明文規定:所有申請均須與聲稱「遺失」之股 票有關。此項規定似係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章第十四條第(1)致之原意,其中含義不 清之「未持有該股票之人士」一詞乃指依照該條歎提出申請之人士。
(第三篇)
一如上述第十四條,新訂第七十一A條之規定,將適用於聲稱有權註冊爲股東之 人士所提出之申請以及股東之申請。凡依照新規定提出申請時亦須用指定之表格,並 附有第(2)款所規定之宣誓書。
新訂第七十一A并無採納第十四條之硬性規定。 根據該新條歎,公司接獲申請 後無須依循法定程序辦理。除非公司出於自願,否則無須簽發新股票與任何申請人, 公司決定簽發新股票,而同時希望獲得新條歎建議賦予之法定豁免賠償權,則可依 循法定程序辦理。
第〔3〕款實施一項新規定:凡擬簽發新股票,必須事先發出通告。此舉旨在簡 化目前之程序,以方便小額股份持有人。他股東提出申請,或任何人士獲得股東之同 意而提出申請,而有關股份之價值爲二萬元或以下者,則擬簽發新股票通告須在中英 文報章各一份刋登。在其他情形下,該通告須於憲報連續刊登三個月,每月一次。 現行有關刋登通告之限制仍予保留。新訂第七十一A條第(4) 歎規定:欄公司 擬刋登簽發新股票通告,必須先行將該通副本送交每一認可證券交易所在所内張貼 ;除申請係由股東或獲得其同意而提出者外,並須於通告副本送達有關股東之日起三 個月寬限期屆滿後方可進行。
第(5)歎與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章第十四條第(6)歎之現有規定相脗合。該致 規定:認可證券交易所必須在當眼處張貼擬簽發新股票通告。
第(6)歎規定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方可享受擬議中之豁免賠償權。其中一項重要 因素爲:除申請人提出之聲請外,有關公司在簽發新股票之前並無接獲其他聲請。因 此,在擬簽發新股票之通告到登後,有關公司必須於第(6)欸(A)段所規定之览 限期風滿後,即在報章刊登廣告終一個月,或在憲報刊登三個月,方可簽發新股票。 此外並有一項額外之保障:雖然股東必須交出轉讓文件,以符合公司條例第六十六條 (除有交出轉讓文件外,禁止登記股票之轉讓」之規定,惟在若干情形下,該公司須 自行解決有關問題,即促使他人代股東簽訂或由申請人代股東簽訂轉讓文件。
第(7)欸對公司簽發新股票後所應採取之程序有所規定,使公司於簽發新股票 後可在股東名冊內作適當之登記。
第八8)欸規定,有關簽發及取消股票之通告,必須在簽發日期起十四天内在政 府憲報刊登,並須將通告副本選交證券交易所。根據新條文第(9)欸,倘不履行第 (8)歎之規定,即屬犯法。
第(10)歎係有關法定賠償問題,並闡明根據擬訂之法定程蹴而簽發新股票之法 律效力。此歎爲香港法例第二四九算第十四條第(9)欸之修訂條文,大體上已遵行 委員會之建議。其目的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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