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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商旅指導
香港出入境手續
總
行:九龍旺角花園街47號地下 電話:3-301305 長沙灣分行:九龍長沙灣道742-746號地下
電話:3-7428011
(第十篇)
01 C1地下、於一九七九年初開幕) 土瓜灣分行:九龍紅磡鶴園街地段40號恒豐工業大廈
香港出入境手續
爲便利一般商旅參考起見,茲將有關香港最新入境手續領取同港證辦法,及其他 各地領證入境及簽證手續,摘要分錄如下:
根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本港施行入境法例規定;凡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者 ,倘該身份證由發證之日期起計不足六個月者,香港移民局將不承認其爲港、澳兩地 的眞實居民,不得進入本港。凡本港居民欲往中國大陸而欲重返本港者,必須事前領 得香港移民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间港證,否則將不能再返港。又由一九五八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本港居民往澳門而重返本港者,亦需持有同港證,否則亦不得進入本 港。
華籍居民居留
曾經在港連續居留七年的華人,有權在港居留及有權隨時由外地回港。上列爲一 九七一年人民入境法案所列「華籍居民」之一項,該法案於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在 立法局已獲修正及通過。有關提出及通過的修正案,所稱「華籍居民」,係指全部或 部份有中國人血統,而且曾在任何時間,通常居港已連續七年之久者。所謂「通常居 留」本港的時間,包括偶然短期離港旅行的時間在内,但不包括在港服刑期問,或非 法在港居留的時間。
依照修訂法案,「華籍居民」依法有權隨時進入香港及居留,而且衹有三種情形 下始會被令出境。(一)有嚴重罪案被法庭建議驅逐出境;(二)被法庭建議遞解出 境;(三)或危害本港内部安全等,始由港幣會同行政局解會作出鏡。
這些修訂案,除關於身份分類者外,其他的是關於移民事務行政及管制措施的。 經過修訂之後,受法案所管轄的人士是分爲:(一)香港人,(二)華籍居民,(三 ) 居住本港的英國人,(四)英國人,(五)外僑,(六)非在香港出生及並非英 國本土或殖民地人士的英籍人等類。
「香港人」是指在香港出生或歸化人士及其望,他們可隨意進出香港,且不受 选解出境。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人!一類、則指通常在香港已居住七年的英國人,他們亦像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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