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規例第十五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四條,以便海事處處長可着令遊艇之持 牌東主將遊艇送交檢驗。
十六、本規例第十六條修訂原有規劍第十五條,以便可確保遊艇繫船設備之東王 將設備保養完善。
十七、本規例第十七條撤銷原有規例第十六條。該第十六條所載之保留款,現 時效用已完。
十八、本規例第十八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七條,以便規定持牌東主須對任何違犯 該條規例之情事負責。
十九、本規例第十九條加入兩條所訂規例。新訂規例第十八條規定:如對海事處 處長之决定、行動或不履行法律責任感到不講者,可向布政司提出反對。新訂規例第 十九條賦與該處長一般豁免權力。
二十、本規例第二十條載有關於現時已領有牌照之遊艇之過渡性規定。未經本規 例修訂前之原有規例,將繼續對該等遊艇適用,直至其牌照屆滿爲止。 二十一、本規例將於指定日期起生效。
規則
一九七八年商船(救生艇艇員及高級水手執照考試 )
本規則規定對海員發給救生艇艇員及高級水手執照之條件。
二、本規門內與救生員執照有關之第二部,係以商務部商船通告第五五九號 爲根餓,而本規則第一附表則係依循商船通告第五七九號而制訂。該第二部規定參加 考試及獲發給救生艇艇員執照之資格,並對申請參加考試、舉行考試及簽發執照加以 規定。
三、本規則內與高級水手執照有關之第三部,係以一九七零年英國商船(高級水 手執照)規例爲根據。該第三部規定應發給高級水手執照之辦法。該等執照將由海事 處處長號發,在指定之間形下,考試可在出滢界被進行。
四、本規則第三部並對發給高級水手執照規定獲取資格所需之海上服務,與及規 定會在指定之訓練學校及機構攻讓出海創受訓課程者可將其獲取資格所需之服務期限 黨少之幅度。
18 香港年輕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海南
令救生艇艇員或高級水手執照之持有人再次參加考試,
一九七八年鐵路(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將鐵路條例之名稱改爲「九廣鐵路條例」,並將提及「管 理人」、「鐵路」及「鐵路人員J之處刪去而分别代之以「鐵路局長 」、「該鐵路」 及「鐵路員」。本法案規定委任鐵路局副局長。上述修訂及其他相應之修訂,戴於 法案第二條、第三條(b) 歎、第六、第十七及第十八條及附表内。
二、茲並藉此機會將原有條列之若干條文修訂,使之切合時宜,但並非作重大更
三、法案第八條、第九條(b) 歎第(i)段、第十四及第十五條將原有條例中 某等不復需要之條文撤銷。法案第十一條所撤銷之各條規定,將在根據該條例制訂之 景例內出現。
四、法案第九條(a)所作之修訂,賦給鐵路局長制訂鐵路規則之權力,以便 對鐵路俪員之工作及行爲加以管制。法案第十條所作之修訂規定:如任何鐵路僱員觸 犯鐵路規則,鐵路局長可按照鐵路規則所規定之罰則,加以懲處。根據原有條第三 十一條第(6)欺,鐵路局長之紀錄處分權力,對法案第十六條內第二附表所規定之 職級以上之鐵路僱員不適用。法案第九條(b)第(i)段並賦給鐵路局長制訂規 例之額外權力,以求對使用鐵路之人士及繳付車費方面作適當之管理,該等規例,須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摘要】
一九七八年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
有關規定)(修訂)法案
法案第二、第三及第七條將原有條例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地下鐵路修訂早 統第六期,即韓義興建之體支禝。
原有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該條例常請財損失之程睟。第一5)歇大致規定 須在三個月內決定接新或捕成都高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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