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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8

1-8 香港年馑 第三十一回

時賢評論

(第二篇)

監督有關政府部門及各個志願團體所提供的弱能人士更生 服務;同時,康復工作組並特別着重檢討康復服務程序計

職業病症引致受傷或死亡時,僱員應有的權益以及僱主的 責任。

TWENTY ONE CLUB

廿

址:銅鑼灣波斯富街2-4號海天商業大廈9.10.11樓 話:5-779222

在一九七八年內,政府將爲弱能人士提供多項新服務 其中包括在醫務衛生處設立一個中央健康教育組及一個 視力矯正組;又在醫務衛生處推行一個幼兒綜合觀察計劃 ;在教育司署提供專爲小學學童而設的較佳甄別服務。此 外,在日間幼兒中心爲智力特別低的兒童增置收容額一百 九十六個。

鄉村會址:新界元朗牛譚尾L2 D.D. 104-B

勞工事務

勞工處對僱主及僱員兩者提供多種服務,同時負責執 行法例,使僱主與僱員之間維持融洽關係。在工作環境方 面,對工人的安全、健康和僱傭條件的訂定,更務求達到 合理的標準。

香港的勞工法律包含在五大條例之内,該等條例爲僱 傭條例、勞資關係條例、職工賠償條例、工廠豐工業經營 條例及學徒條例。

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契約的遵守,薪金的支付和發給方 式、可從薪金扣除的數目、休息日、疾病津貼、分娩假期 、 職位保障、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遣散費等事項。

勞資關係例則授權勞工處担任鍋停工作之人員調解 索薪及勞資糾紛,並制定有關委任特別調停人和仲裁聆訊 程序的各項規則。

職工賠償例規定職工在任職期內因公而發生意外或

工廠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則管制工業經營的 注册事宜,並規定各種行業必須設有保障工人安全與健康 的特別措施。

學徒條例則管制和改善指定行業或職業的學徒制度, 規定學徒契約的詳情和有關事項。

爲配合適應本港經濟發展而改善工作環境的政策,一 九七七年內通過多項重大的法律修訂,以作進一步的改進 ,例如法定假日由六天增至十天,休息日由四十八天增至 五十二天,並規定自一九七八年以後,有薪年假爲一星期 而逃散費率亦由每一年可得三份一月增至二份一月薪金 ,此項遣散費的生效期追溯至一九六六年;疾病津貼亦由 二份一日增爲三份二日薪金,而最高額由二十四天增至三 十六天。爲取締工廠僱用緻工起見,遺犯者的最高罰款經 提高至一萬元。靑少年之超時工作亦按步廢除,至一九八 〇年一月即完全取消。

近年來,勞工法例的範圍於有關福利和技術兩方面均 已大爲擴展。政府在此等方面仍然繼續努力,因爲政府已 定下目標,立例規定在工人安全、健康和工作環境等方面

·務求與經濟發展和社會文化背景類似本港的隣近諸國, 即除日本以外的亞洲主要競爭國家,其所訂定的最佳勞工 法例,大體相同。

本年度,此等法例將作少量增訂,以求進一步改善 其中最重要的是沾染職業性肺塵埃沉着病的工人可獲賠償 規定。 此外, 並將制定法例以管制和規定本港工商各業 對選工的僱用,以協助進行中 對童工的僱用, 以協助進行中小學強迫教育。 勞工署將 於一九七八年加强及增添人手,以辦理過去數年來所訂定 的許多法例, 蓋此等法例之是否成功端視乎能否切實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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