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8 — Page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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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報告書提出

修訂現行稅制

提出八項建議

香港稅務

第三屆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已於一九七七年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財政司於去年預算案演中宣佈設立該委員會後,委員會不久即成立。担任主席 者爲一位英國前任稅務局局長莊士桐先生。委員會由一九七六年六月開始工作,並於 十二月中旬將報告書呈交署理總督。

該委員會在兩個重要方面有別於戰後設立的前兩屆檢討委員會。首先該委員會特 别獲得指示研究的事項,以前認爲是有關稅收政策的問題,因此不在前兩屆委員會職 權範圍之內。第二,行政機構的事項,如徵收稅,稅務局局長的權力,及稅率的實 際水平,個人免稅額的水平及範圍等,都不列入本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

在未考慮委員會的建議之前,必須注意在緒言中有關該委員會職權範圍所規定的 某些限制,即:「顧及香港的經濟情況必須保持下列的條件(甲)一個較低水平的直 接稅制;〔乙)該制度在指定的稅率下須盡量產生收入;及(丙)有關的立法須易於 施行並且花費不大」。

委員會在編製報告書時,經常緊記這三項主題,即課稅的低水平,稅制的簡單及 產生稅收能力。

8 看夭年馁 第三十一回

香港稅務

修改稅制八項建議

(1)

報告書開始時强調如果要正確了解委員會的建議,必須謹記香港稅務條例的某些 獨有特色:就是第一,按照四種不同入息來源所課微的四種稅項;第二,只有在香港 獲得的入息才要納稅;第三,稅率的累進性不及其他地區。

報告書所提出的主要建議如下:

目前自動生效的個人入息課稅須代以一種强制實行的課稅制度 根據薪俸、利得、利息及租金的全部收入計算。

這制度不致擴大目前的課稅總額,但一般來說,其意義是使從上述各種來源獲得 入息的一切人士都必須呈遞一份全部入息的報稅表,而後來就會收到就這全部入息計 算的評稅書。

委員會認爲這樣可以————

(11)

(甲)消除目前的個人入息課稅制度存在的重複報稅表及評稅書,和節省這種制 度所需的大量工作人員,而可將這種人員用於偵查及防止逃稅行爲。

(乙)協助稅務局調查組的工作。

(丙) 消除目前制度中的某些偏差。這些偏差起於兩個收取同等須課稅入息數額 的人,要繳納兩種相差很大的稅歎。

(丁)消除依靠納稅人自己選擇評稅辦法制度内在的複雜行政程序。 (戊)作爲一旦如果認爲需要時,採取更進一步累進制的必要步驟。

目前的物業稅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供的估計租值課徵辦 法應該全部取消,代之以在上述的全部入息報稅表及評稅書內將確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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