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10-6 奢夭午后 第三十一回
法規新編
法案第二二條授權總督向該管理局索取有關其財產及事務之資料。法案第二三條 授權總督爲公衆利益之需要面向該局發出指示。
法案第二四條授權爲該條所規定之事項制訂附例。法案第二五條授權在附例內規 定莉則,而第二六條則授權該局以其本身名義檢控該附例所規定之任何違例事項。 法案第二七條規定該管理局爲防止賄賂條例所指之公共機構。(摘要
一九七七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本規例旨在規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之管理及控制。 二、本規例第二條載有各項定義,第三條係適用條文。
三、本規例第四條規定:除非得郊野公園主管當局同意,否則車輛或脚踏車均禁 止進入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該禁令并不包括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之指定道路及 停車繳,亦不禁止通常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居住之人士使用脚踏車。
-四、本規例第五條管制若干動物及家禽進入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本規例第六條 規定:除非持有許可證者,否則禁止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携帶或使用狩獵或誘捕 動物之器具或武器。
五、本規例第七條一般禁止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或使用若干燃火之器具 。但在指定之燒烤或露營地點,及通常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内居住之人士之家中, 則可使用提燈、煑食爐具及其他類似之器具。
六、本規例第八條禁止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割取植物或耕種,但根據官契或 官地許可證割取或耕種者,則屬例外。
七、本規例第九條禁止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營業。有根據主管當局所發之 許可證始可進行營業。
八、本規例第一〇管制陳列標記、告示、招貼、旗幟或廣告,建築房屋,建造 墓穴及安放骨灰飯。
九、本規例第一一條管制公衆集會、公開演說及禁止各項康樂活動,但在主管當 局爲該目的而指定之地區內進行者,則例外。
一〇、本規例第一二條禁止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有滋擾行爲。
[]、本規例第一三條授權主管當局封閉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第三)
二四 一二、本規例第一四條授權主管當局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指定燒烤或露營地
一三、本規例第一五條規定:持有許可證之人士,在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提出 要求時,必須出示該證件。本規例第一五條並規定將任何用以違犯本規例規定罪項之 貨品、物件或動物(車輛除外)檢去及處置
一四、本規例第一六條規定獲授權人員之委任。第一七條規定:凡阻碍獲授權人 貝執行職務者,即屬違法
一五、本規例第一八條規定根據本規例申請許可證之程序、許可證之撤銷及遺失 許可證之補領。
一六、本規列第一九條規定:本規例不適用於任何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執行
職務之政府人員或任何水務工程承判商。
一七、本規例第二〇條規定各種罪項及罰則。
一八、本規例附表列明領取各項許可證之費用。
醫藥類
HIIK
一九七七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修訂藥劑及毒藥條例,以便授權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秘書 每年發給執業證書予註冊藥劑師。目前此等執業證書係由印花稅微收主任根據印花 例發給者。本法案並將「藥劑製品」及「藥物」之定義,改成切合時宜,新訂定義係 仿照世界衛生組織所採用之定義而訂定。本法案將授予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較大之考 試權力。
二、本法案第二條將「藥劑製品」及「藥物」之定義修訂,並在原有條例第二條 加入「執業證書」之定義。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