鳌
敎育 類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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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8 奢夭年轻 第三十一回
法規新編
二、法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第一〇甲條,以便確立僱主繳付工人醫療費 之責任及規定該項責任之限度、訂明主可免負担責任之情形及及工人要求僱主繳付 醫療費之方式。
年估價冊,而以當時可能作出之估價,作爲是次估價之根據。此項「一般估價」之估 價辦法,在確定任何樓宇之應課差餉租值以便對加租作出决定時,將可確保劃一。一 摘要]
三、法案第三條並加入新訂第一〇乙條,以便規定勞工處處長裁决僱主與工人間 對啓療費之爭執所應循之程序。
四、法案第四條之新訂第三附表規定僱主根無法案第三條内之新訂第一〇甲湏 負責繳付之醫療費用。(摘要)
居 住
一九七六年業主與住客(综合)(修訂)(第二號)
法案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一〇准許戰前樓宇之業主對該等樓宇加租。如屬住 宅樓宇,加租率爲標準租金百分之一〇五,如屬商業樓宇,則爲標準租金百分之二五 〇。本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〇,以便將住宅樓宇之加租率提高至百分之一 五五,而商業樓宇則提高至百分之三五〇
二、原有條例第五八條管制戰後住宅樓宇租金之增加。該條規定:如樓宇之應課 差餉租值不超過三萬元,可加租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之確定,係 以一九七三年三月九日宣佈之差餉估價爲根據,如樓宇未列入該冊,則以差餉物業 估價署署長根據差餉條例第七條所另行作出之估價爲根據。本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 例第五八,以便規定:如該署長另行估價,則須假設該樓宇之估價已列入一九七三
-九七七年香港考試局法案
本法案旨在設立考試局,負責策劃及舉辦香港之各項考試
二、法案第三條設立香港考試局及規定其組織。
三、該局爲一法團並屬永久性之胜續組織及設有公印。其權力及職責載於法案第 七。
四、法案第八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將附表内所列之指定考試表更改或增添,而 法案第九條則列明該局之經費來源。
五、法案第一〇條規定:該局須向總督呈交擬辦理之工作程序表及收支預算案, 以備批准。該局並可增加指定考試之收費,惟亦須得總批准。
六、法案第一一條規定:該局須按照會計事務長之規定編製服表,並由總督所核 准之查賬員予以審查。法案第一二條規定:政府可向局收回爲該局提供任何服務之 費用。
七、法案第一三條授權總督發出指示,第一四條規定該局並非政府機構。
八、法案第一五條載有該局事務之保密規定,並對違犯保密規定者處罰。法案第 一六條禁止任何人冒-
該局之僱員或成員。
九、法案第一七條規定局爲防止賄賂條例所指之公共機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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