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馁 第三十一田
法規新編
税務類
一九七六年稅務上訴委員會(追國效力) 法案
查稅務上訴委員會之委員,均自委員名單選出;該等委員之任命,以往常獨追溯 效力。蓋過去一直認爲該等委員任命日期之同溯,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四七條所 許可者,惟對於此項解釋,現時却有所懷疑。本法案之目的,在追認該等委員任命日 期之间溯及所有上訴委員會研訊程序之效力,否則該等研訊程序即受影响。
二、上訴委員會若干委員之任期,業於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而隨後之 再次任命,則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始行生效。在此過渡期間,該等委員在上訴委員會處 理事務時,仍舊出席。本法案爲追認該等研訓程序之效力而將該等委員之任期延長至 十一月十五日以後,自至其再獲任命時爲止。(摘要)
一九七七年差餉(修訂)法案
本法案按照一九七七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對差餉提供暫時性之寬減。
二、法案第二條增加一新訂條歎,以便規定:任何產業在一九七七至七八年度及 一九七八至七九年度所須繳之差餉,其增加之數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所須繳之差餉之 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至於一九七九至八〇年度及以後各年度,則祇有根據業主與住 客(綜合)條例第一部租金受管制之產業,方可獲得此項寬減。雖然此項寬減係以所 須繳之全部差餉爲根據,但收入方面之損失,則由一般差餉承担。本法案規定:如任 何產業係首次獨立評估差餉者,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須確定其應繳之差餉額。本法 案並規定如有多繳差餉,須予發還。(摘要)
(第三篇)
一四
一九七七年稅務(修訂)法案
本法案實施一九七七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提供新增之額外免稅額及增加子女免 稅額。
二、法案第二條修訂稅務條例第四二乙條如下
(甲)規定新增之個人額外免稅額爲二千五百元,如屬已婚人士,額外免稅額則 爲五千元。如單身人士之個人入患超過一萬二千五百元成已婚人士之入懇 超過二萬五千元,則上述免稅額將漸次扣減。扣減數額爲入息與一萬二千 五百元或二萬五千元(視乎何者而定)之差額之百份之十五;
(乙)增加子女免稅額。首名子女之免稅額由現時之三千元增至四千元。第二名 子女免稅額由二千五百元增至三千元。而第三名子女之免稅額則由一千五 百元增至二千元。
三、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條,以便將稅務上訴委員會委員名單擴大, 由原有之六十人增至七十五人。
四、新增之免稅額及增加之子女免稅額將適用於一九七六年至七七課稅年度内之 一切課稅(該年度之臨時薪俸稅課稅除外)及以後各課稅年度之一切課稅。(摘要】
交通類
一九七七年道路交通(臨時停車塲)(修)規例
本規例取消現時臨時停車場按半日計預先收取停車費之辦法,而代之以類似多層 停車場所採用之辦法,即在駕駛人到停車場取向車輛時方行繳付按每小時計算之停車 費。公衆假期及每日午夜十二時至翌晨八時,則准許免費停車。凡根據本規例所發之 月票,紙准在月票所指定之停車場使用。根據道路交通(停泊及等候)規例發給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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