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8 — Page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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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一九七七年消費者委員會法案

本法案旨在將消費者委員會成立爲一法團,其次係保障該會之委員與僱員及騰下 委員會之委員,對該會及屬下委員會眞誠作出及遺漏作出之行爲,免除負担個人責任

本法案第三條將早已存在而未成爲註冊團體之消費者委員會組織爲法團。 本法案第四條規定:該會之職務,係採取下開措施,以保障及促進貨品與服務之 消費者之利益

(甲)收集、接受及傳播有關貨品與服務之資料;

(戊)執行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批准之其他職務。

(乙)接受與攷慮投訴及提供意見;

(丙)根據所得資料而採取其認爲適當之行動,包括向政府提出意見;

(丁)鼓勵商業及專業協會訂立業務守則;

該會之職務範圍,並不包括政府、市政局或附表所載團體所提供之貨品與服務。 此外,總督可用書面通知,取消該會對任何貨品與服務之有關權力。

本法案第五條將一般性權力授予該會,以便其可爲執行職務之需要而進行任何合 理事項。黻條幷列舉該會爲上述目的而可行使之若干特別權力。

本法案第六條規定:該會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及下少於十三名或超過十五名由總督 任命之委員。該條亦規定委員之再委任,辭職,撤職以及不能執行職務時委任署理人 員等事宜。

本法案第七條列載規則,對該會之會議加以規定。

本法案第八條授權該會委任屬下委員會,並將其任何職務與權力轉授該等屬下委 員會。非屬該會委員之人士,亦可受委爲屬下委員會委員。

$18 香港年馁 第三十一回

法規新編

本法案第九條規定:任何委員,如在會議所討論之任何事項有涉及其個人商業利 益者,須將之公開;如會議主席提出要求,必須退出會讓。不論任何倘况下,委員均 不得對涉及個人商業利益之事項投票或在確定法定人數時將其本人計算在內。

本法案第一〇授權會委任總幹事及其他職員與顧問,但總幹事之委任,停職 與解僱,及僱員之薪級與僱用條件,均須由總督批准。

程序方案呈交總督。

本法案第一二條規定會係由政府資助,並列載該會可獲得經費之其他來源。 本法案第一三條授權該會在獲得財政司認可後,可自行借歉。

本法案第一四條列載該會可將剩餘經費投資之方式。

本法案第一五條規定該會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將下一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達同活動

本法案第一六條規定:該會必須編製每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幷委任悵員查棖。當 年帳表、查帳報告書與當年事務報告書,均須呈交,以便其提交立法局省。 本法案第一七條聲明會並非公務或政府機構,故不能享受政府所擁有之任何地 位,豁免權與特權。

本法案第一八條規定該會必須違守總督所發給之任何指示。

本法案第一九條保障該會與屬下委員會之委員與僱員,使其對執行職務時所作出 或遺漏作出之行爲,免除負担個人責任。

本法案第二〇條規定:禁止發佈任何廣告,聲明該會業已認可或並無不認可該廣 告或廣告內所述之貨品或服務。

本法案第二一條將現時消費者委員會之資產與債務移交新成立之法團,並制訂其 他過渡性條文。

本法案第二二條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以便爲該條例而指定該會爲公共機構。八擒 要〕

一九七七年贍養令 (互相執行)法案

本法案旨在撤銷及取代贍養令(便利執行)。該係規定按互相執行原則

·在英國、北愛爾蘭及若干指定英聯邦國家執行香港所頒發之贍養令。該條例係以英 國法例一九二〇年贍養令(便利執行)法爲根據。至一九七二年,該法令已由英國之 一九七二年贍養令(互相執行)法取代,而本法案係根據該一九七二年法令之第一部 制訂。

二、本法案在贍養令一詞之定義範圍内加入父職鑑定令一項,因而可使在指定國 三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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