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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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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香港年馁 第三十回

若能循序將租值重估,逐步提高,而不一 下子增估數倍,那是不會引起反對的。這 就是執行技術所生的問題。

議論的紛紜,實是基於立場的不同, 那是可以諒解;若能因議論而使上下的意 見協調,那就是香港之福了

二、中文大學的改 組與擴-

關於中文大學的風雨欲來徵兆,上回 的香港年鑑已經透端倪了。一九七六年, 事情就明朗化了,結果是:中文大學改組

在通常情形下,一個機構的改組,本 來算不了什麼一回事;但中文大學的改組 ,却發生了爭端。

原來,中文大學是由崇基、聯合和新 亞等三家書院合併而成的;合併工作由政 府聘請專家組成委員會進行;合併的辦法 ,則投聯邦制度,彼此協議,各成員書院 ,各得保持校統和維持傳統的教育精神, 而經費則由大學撥款委員會核撥。據說, 這是仿照倫敦大學的組織辦法。至於改組 之所以引起爭論,據消息報導,一是由於 原來的聯邦制給改爲中央集權制;一是由 於修改法規,不讓大家自行解决,而經由 立法局决議。

事情得從頭說起。

自從一九七五年中文大學校監(港督 兼任】委任一個以富爾敦勳爵爲首的委員 會研究該大學的組織等問題之後,該委員

香港全貌

會卽將研究結果提出建議,是爲「富爾敦報 告書」。政府便把這報告書送由行政局擬 成「中文大學法案」,在憲報公佈。還法 案公佈之後,立即引起部份師生抨擊 新亞書院校董吳俊升博士在香港半島等四 個獅子會聯席例會所作的一次演講中說: 「這法案將大學與各基礎學院的條例和規 程完全廢止,而代以新擬的中文大新條例 與規程,各基礎學院並無新條例與規程, 只在大學條例後附列它們的組織。依法 案的摘要說明,該法案係將調查委員會關 於中大及其成員學院結構之建議付諸實施 ,依其建議而擬定下列各項:(甲)規定 一項『統合制度』以管理中文大學及各成 員學院;(乙)加强敎師治校及參與院務 ;(丙)規定各成員書院之不動產與動產 之主權如何移轉於大學;〔丁)成立書院 校董會,其主要目的只在管理書院所託管 之財產。法案中說明此項結構係按照該報 告書之建議,使『學生爲本』教學法得以 在各成員書院推行。」吳氏繼續表示:「 法案事先未經大學與各基礎學院研討而達 行擬訂,程序上和英國尊重大學自治的傳 統不合,并且這法案將中大和各基礎學院 的舊條例與規程一律加以撤銷,而將基礎 學院的財產主權和人員用法律條文加以移 轉,未給當事的法團事前辯訴的機會,這 種法案如經通過,乃是將立法權行使到極 ,凡是依組織條例成立的各社會法團· 其組織與財產皆有遭受同樣待遇的可能 社會公共福利事業,會將因此受到嚴重的 影响。中大法案成立的程序,乃是一個危

一年來之香港教育

(第二篇)

險的先例。」諸如此類的評論,見於報章 雜誌的,不下十萬字,而以新亞書院校董 會反對最烈。其餘兩學院則沒有什麽意見 ,也有些教職員是贊成改組的。後來,還 法案曾經審慎修訂。據立法局首席非官守 議員鍾士元博士在十二月八日的一次立法 局會議中說:「各項修訂點中,一些是關 於中文大學的成員書院的人事組織的,例 如設置代校長;將書院、學院及研討學院 的院長列爲大學直屬人員;大學校董會可 從全體職員中委任不超過兩位副校長,及 指定其職權,以及將書院院長任期改爲四 年,期滿可再受委任兩次,每次任期三年。 另一項修訂點係關於大學教務會對入學新 生編院校,及關於實施以學生爲本的教學 法這兩方面的權力和職責。」年內十二月 二十二日,遷法的修訂案便在立法局的會 議中作三讀的通過了,從此便成爲法律。 當時出席會議的胡鴻烈議員曾發表評論說 :「該法案使各成員書院在大學的未來發 展中扮演一個富有意義的角色。若要將學 生們培養成爲社會中有用的份子,道德與 性格力的訓練,其重要性最低限度與智力 的發展相等。」他認爲無須在法案中對「 以學生爲本」的教學法的概念訂立任何嚴 格的定義,而應該由各書院自由加以發展 。他指出:書院的任務是推行以學生爲本 的教學法,而大學的任務則是推行以學科 爲本的教學法。他解釋稱:大學任務是致 力提高其學術水準,使其成爲世界上最受 尊敬的大學之一。大學的另一項要務,乃 是重新提倡二千五百年前戰國時代中國文

三三

藝復興時期的精神。香港學術界的自由氣 氛,正適合發揚此種精神,使之成爲中文 大學的優萇傳統,並使該大學成爲提倡及 研究中國文化的主要中心。

班佐時牧師亦認爲根據該法案,成員 書院校董會將有足够權力去保存其個別的 優點,而每間書院亦可保其物色而不致遭 大學中央行政當局破壞

不過,新亞書院的部份校董,却還反 對到底,於一九七七年一月三日,便有九 位校董聯名在各報章發一份辭職聲明。聲 明的全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在公曆一九六三年成 立時,會於事前由多方面經長時間之磋商 始决用聯合制的組織,並在大學條例第 廿條載明,以後對基礎學院之組織章程如 有更改,須先得有關學院校董事會之同意 。最近立法局通過中文大學法案,行政當 局來按規定及承諾先得同意,郎進行草擬 法案,提送立法局將大學改爲單一制,一 切權力集中於大學本部,使基礎學院名存 實亡,有違當初成立中文大學之原意。同 人等認爲中大問題,不在於聯合制之不良 而在於大學當局未按大學法規辦理,因 此一再提出反對意見,並陳述富爾敦報告 書所提『科學本位』與「學生本位』之激 學在教育理論上不可通,在實際上亦不能 行,不足爲改革中大現制之依據,社會輿 論亦多加以批評,結果僅能使法案作無關 宏旨之修改,而聯合制終被廢棄,改爲單 一集權制之中文大學條例,失去原有學院 之敎育優點。同人等過去慘淡經營新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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