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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7

7 寿夭年馁 第三十四

二十九、第三二條取代證券條例第一二七條第(一)歎,以便規定:如監察委員 會認爲根據證券案例,爲保障公衆人士或證券持有人而有需要者,則監理專員可委任 調查員,調查任何涉嫌違背信託、盜用公款、欺詐或濫用職權或任何關於證券交易或 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情事。

三十、第三三條修訂證券條例第一三〇條第(八)歎,以便與法案第三二條對條 例第一二七條所作之修訂趨於一致。

三十一、第三四條修訂證券條例第一四六條第(一)欸,在該欸之(M)段內加 入條文,以便制訂規例,對證券商根據條例第八八條須呈遞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所 須記錄之細則,加以規定;並將條例第一四六條第(一)欸(N)段刪去。該段係規 定制訂規例,對根據條例第八九條所委任之核數師給予酬勞及根據進行核數之費 用加以規定者。

三十二、第三五條對證券條例第一及第二附表作輕微之修訂,以便規定:如證券 商提出建議購入或售出證券,須將該證券在提出建議之日期前三個月內最後有交易 之日期在上牌之證券交易所紀錄得之最後價格說明;如該項建議係已公開宣佈者,則 須將該證券在宣佈前三個月内之最後價格說明;如該證券在該段期間内並無交易者, 則須將此事聲明。

稅務 類

一九七六年 印花 (修訂)法案(摘要)

在法案旨在修訂印花姬例,以便制訂新條文,規定領事樓宇之批新及轉讓契據可 豁免印花稅。蓋在領事關係條例制訂後,關於該項豁免之現行規定,已有不適當之處

·本法案並規定:市政局根據市政局條例所簽訂之文件,及所有根據遺囑檢定遺產 管理條例所提供之擔保人保證書,均完全豁免印花稅。

法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四〇甲餘,以便規定:對於檢定樓宇之批約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三六

、批租協定及售賣之轉讓契據,獲豁免人士不必繳付印花稅。「檢定樓宇」係指根據 領事關係條例所載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二及六〇條豁免繳稅之領事樓宇。「獲豁 「免人士」係指爲檢定樓宇簽訂批約、協定或轉讓契據之政府或國家之代表。第四〇甲 條第(二)歎規定:凡獲豁免人士與任何其他人士(政府或另一獲豁免人士除外)雙 方訂立有關檢定樓宇之任何批約或批租協定,均視爲已載有規定,訂明獲豁免人吉 外之一方,須承擔繳付對該批約或協定所徵收之印花稅之百份之五十。

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四〇内關於豁免對領事樓宇之批約微收印花稅之現行 規定刪去并作相應引起之修訂。

法案第二條并修訂原有條例第四〇條第(四)歎,以便增加新訂第(西西)段 該段規定:凡售賣第四〇甲條所指檢定樓宇與政府或任何獲豁免人士而簽訂之轉讓契 據,均完全豁免印花稅。

法案第二條將兩項新豁免規定加入原有條例第四〇條第(四)内。第一項對市 政局根據市政局條例所簽訂之一切文件,均豁免印花稅。第二項之豁免,係關於根據 遺囑檢定證遺產管理條例第四六條所提供之擔保人保證書者。

一九七六年 印花 (修訂)(第二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實施一九七六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將下列各項文件之從價印花稅之基本 稅率提高,但原有條例附表第一九項第(一)及第五三項第(一)所適用之土地 轉讓及生人之間土地自由處置之文件則除外:1

(甲)任何物業或財產權益之售賣協定或契約,

(乙)售賣時之轉讓契據;

(丙)因收取地價或一筆款項而批給之批約及批租協定;

(丁)批約或批租協定之轉讓或轉讓之協定:

(戊)生人之間房地產之自由處置。

二、法案第二條規定:提高之印花稅率,適用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或該日之後 - 所簽訂之文件。

三、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以便將第(五)歎刪去。按該款規定:凡 應繳印花稅之文件而不蓋貼印花者,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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