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5 — Page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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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四、法案第七條將原有條例第六條撤銷並取代之。新條文將有關收回土地之程序 修訂,以便對收回土地通知書及收回土地之補償,加以規定。

五、法案第八條在原有條例第七條内加入兩欸條文,此係關於因進入政府擬收 回之土地而引致損失之賠償聲請者。

六、法案第九條將原有條例第八條撤銷並取代之。新訂第八條規定凡聲請補償者 必須向主管當局提出,如主管當局及聲請人未能就有關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時,任何一 方均可將該事項交由土地審裁處裁决。

七、法案第一〇將原有條例第九及一〇條撤銷並取代之。新訂第九條禁止任何 人士因收回土地事而對政府提出訴訟。新訂第一〇條將原有條例第一〇條(甲】畧 爲修訂,並取代之,蓋有文係規定前此之補償委員會在裁决補償金額時所應根據 之原則者。法案第一一條對原有條例第一一條作相應之修訂。法案第一二條將規定前 此之補償委員會之辦事規則與程序之原有第一三、一四及一五撤銷。法案第一三條 將原有條例第一七條修訂,即在該條內加入兩難新訂條文,以便規定有關土地審裁處 裁决之補償金之繳付事宜。法案第一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二一條撤銷。

文化類

-九七四年香港藝術中心法案(摘要)

二、法案第三條將該中心設立成爲一法人團體,並規定須設公用印章及其使用方

本法案對香港藝術中心之設立及管理,加以規定。

三、第四條規定該中心之宗旨爲普遍提高、鼓勵及供給本港人士欣賞及參與視覺 音樂及表演藝術之機會。

四、第五條給予該中心一般性之權力,以便於其宗旨之實行。

五、第六條規定:由本條例開始實施之日起,凡原有之香港藝術中心在該日所享 有之財產、權別、特權與應負之義務及責任均授予根據未法案設立之香港藝術中心。

5 看近年俓 第二十八圈

法規新編

六、第七條規定設立香港藝術中心管理局

七、第八條列明局之權力與職務。該局必須對香港藝術中心委員會之活動,時 加檢討。該局可着令該委員會供給有關該中心之財務與經營之資料,並可向該委員會 給予指示。該委員會則須依令供給資料及照指示行事。

八、第九條規定設立香港藝術中心委員會,其成員須依照該中心組織章程之規定 並包括由香港藝術中心管理局所委派之一名人士。該委員會乃該中心之行政組織,須 負責保管公用印章及依照該中心之組織章程管理該中心之財產及處理其業務事事務。 九、第一〇條規定:如該委員會不遵照管理局根據第八條第(二)款所給予之命

令或指示時,管理局可將之解散,並可另外委派三人組成之臨時委員會。 十、第一一條規定香港藝術中心之組織章程。該中心必須將章程之副本一份品交 公司註冊官註冊。

十一、第一二條規定須向公司註冊宮呈報之資料。

十二、第一三條乃係保留條歎。

敎 育

米太

一九七四年托兒所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規定托兒所之管制,其辦法乃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執行一項註冊制度。 第二條載有若干定義,其中包括「托兒所」一詞之定義。第三條規定若干類托兒

所不在本法案適用範圍之内。第四及第五條處理有關行政事宜。 第六條禁止經營未註冊之托兒所

第七條規定與托兒所有關人士之註冊事宜,並授權該署長,得根據指定理由拒絕 註冊。第八條規定設托兒所登記冊。第九條授權該署長,得根據若干理由將登記撇

至於拒絕或撤銷註冊之權力之執行,仍受向總督上訴之權利所限制。 第一二及一三條規定托兒所之視察。第一四條授權該署長,得發給指示,以確保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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