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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辦法給予各該官契持有人,與港島及九龍兩地爲期七十 五年,但可續望之官契持有人。第一項通融爲:在官契滿 期之前二十年內之任何時間,官契持有人倘欲重新發展其 所有之地段,則可申請發給新官契一份,但須繳付補地價 欸項,該款可以作一次過付,亦可於三年內分三次繳交 每年一次。第二項通融則爲:倘有任何官契持有人,俟
其原有官契滿期時,始行續期者,則可選擇每年繳付重新 估訂之地稅,亦可選擇一次過清繳重訂地稅之總額。但該 總額已減去該區現行地稅或新界標準地稅。至於該項地稅
·則仍須在整個新官契之批期内繼續繳納,凡續期官契之 持有人均可以在上述兩項付緻辦法中任擇其一。
新界土地買賣手續
新界理民府可辦理
有關新界土地如何進行買賣,其應注意的事項及應辦的手續,各理民府以公函提供各鄉事委員會,給各有 關人士參閱。申請批租新界的官地,應寫信給該地所在區域的理民府,各區理民府計有離島理民府、西貢理民 府、荃灣理民府、大埔理民府及元朗理民府。
官地處理辦法
香港政府的基本政策,是將官地的批租權公開拍賣, 價高者得,所有供市民作普通用途的土地,都採用這一方 法出售。至於供作廉租屋宇計劃、公用事業、學校、教堂 、廟爭、診療所、蕭利及若干慈善事業用途的土地, 是用特許方法批租。在這情形下,政府徵收的地價,各有 不同,如果土地供作非牟利用途,政府可免收地價,但 如供作公用事業用途,前可按照十足市價徵收。
政府在處理各種土地交易時所依循的慣例,大致如下 這些慣例雖然可以更改,不外下列各點:
一、公開拍賣,如果有人申請,而該申請人已由當局 通知拍賣條件,並繳交按金(通常爲五千元),作爲願意 根據底價競投的保證,政府即可將有關土地公開拍賣,如 果沒有人申請,政府亦可於預先公佈有土地出售,再將土 地公開拍賣,所有公開拍賣的佈告,都在憲報及本港報章
1974
奢港年儷 第二十七回
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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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投票,遇有某幅土地,適宜於某種用途,而 政府亦想確保購買人將該幅土地-
作該種用途時,通常都 採用這一方式出售。
三、在新界交換土地,在新界方面而言,申請人都常 可以用土地來交換,只要將新界換地權益文件(這種文件 通常稱爲「乙種信」),交出和繳交一筆等於兩地價差 額的補價便可。至於此項交易的程序,須依照若干規則辦 理,因此申請人如欲交換土地,應先向當地理民府請求指
批租及重新發展
一般來說,全部買價須交易之日起一個月內清付,但 在若干情形下,可准予分期付欸,關於地價的繳付辦法, 在售資條件裏,通常都有清楚說明。
居住須知
校
土地發展,目的爲使寶貴的土地能物盡其用,售價和 批給條件,通常都載有致,規定在某一期限内,須使用 欸項若干作建築之用,並規定該地工程上之某項條件,及 其用途的限制,和所准許的發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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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數的情形下,可用特許批租方式及在繳付地價後 准許將現有地段擴展,但擴展的部份不能由它單獨發展 或與毗連的官地一同發展,在决定應否准予擴展地段時 該地附近承租人的利益,亦在考慮之列。
地段的交換和界綫的重劃,曾經在新界各理民府田土 登記處登記的耕地或屋地,如因公用或某項重新發展計劃 的緣故,須由政府立師或在短期内收回時,承租人可以獲 准將該等地的換取價值相同的屋地。因爲耕地與屋地的價 植不同,所以如果承租人依照這項原則用耕地來交換屋地 則其所得到屋地的面積,將遠較其原有耕地的面積爲小 此外,如遇擴闊街道,城市設計等工程須予進行時,建 屋地段的界綫也隨時要在新劃定,來適應批准的計劃。
期滿官契可續批
不能續期官契的重新批給,在上世紀所批給的七十五 年期不能續期官契中,有些現已滿期或快將滿期,如果有 關地段不需予收回以作公共用途,則政府通常可批給新官 契,但承租人必須補繳地價,繳交重新釐訂的地稅和遵守 若干有關土地發展的附加條件。
可續期官契的續期辦法,凡屬可續期官契,都可以根 據政府重訂定的地稅予以續期,新地稅的數額,將視乎政 府對各該地段重新發展有無加以限制而異,以新界的地段 及包括位於新九龍而經理民府田土登記處登記的測量約份 地段來說,官契於一九七三年第一次批期屆滿後即可按照 計算條例的規定自動續期,而地稅和官契條件均照舊不變
(第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