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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4

香港年怪 第二十七國

法規新編

且在其他情形下亦可能引我不便。因此第二一G第(二)及第(三)歎准許僱主 以另一日期或假期代之。第二一G第(四)歎旨在確保根據本法案所 獲之假期係附 加在女工及青年工人根據工廠工業經營規例所獲之休息日者。

五、根據第二】1條之規定,凡於任何法定假日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價達三個月 之僱員均可獲頓假日之薪金。根據第二一直條,該項假日薪金相等於該僱員若在該假 日工作則可賺取之工資。

六、新訂第四丙部載有一般性之規定。根據第二了。凡在假日及病假日照常 支薪者,則無感支取本法案所指之假日薪金或疾病津貼。第二一K條規定,在營業破 產或結束時,假日薪金及疾病津貼均視作工資論。

七、法案第三條旨在確保條例第一條所給予之休息日乃係附加在本法案所給 予之假日之上者。

八、俪主不得從工資中扣除歎項以支付假日薪金或疾病津貼。

九、法案第六條將原有條例第三一條修訂,以便規定:僱主如不給予其僱員以假 期或不發給假日薪金或疾病津貼者,即屬違法。

十、法案第六條旨在將工業僱(有薪假期及疾病津貼)條例逐步撤消。法案第 九條則載有連帶性之修訂事項。

一九七三年僱傭(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將原有條例第七部撤銷並以新訂條文代之。

二、新訂第二八載有「職業介紹所」一詞之定義,並列明何種職業介紹所不包 括在新訂條文之適用範圍內。

三、新訂第二八甲條規定:凡未依照原有條例領牌或未經勞工處長豁免領牌事宜 者均不得經營職業介紹所。該條並規定除牌照上所註明之營業地址外,不得在其他地 方經營職業介紹所。根據第二八乙,任何職業介紹所,如擬同時經營本港及海外職 業介紹業務者,必須分別領取牌照。

四、第二八丙條規定勞工處長有權拒絕發牌或換牌,及將任何牌照撤銷。該條第 (一)則列明其拒絕發牌或換牌或將牌照撤銷時所根據之理由。第(三)款規定: 凡不滿處長拒絕發牌或換牌或將其牌照撤銷者,可向總提出上訴。

五、第二八丁條規定:凡屬非牟利之職業介紹所如提出申請時,處長有權豁免其 依照新訂條文領牌。新訂第二八戊授權該處長將其根據第二八丁條所給予之豁免

六、新訂第二九條規定持牌人必須依照規定之格式製有關其養業介紹所之登記 冊,並安爲保存以備檢查。該練並規定持牌人必須向處長呈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新 訂第二九甲條對職業介紹所之經營加以規定,特別係規定介紹所可收取之服務費 用及 佣金 。

七、新訂第二九乙授予該處長及其所授權之公務人員以規定之權力,以便進入 有牌或獲准豁免領牌之職業介紹所視察及查閱其簿。第二九丙條規定:該處長或獲 授權人員或任何警務人員,如懷疑有違犯新訂條文之事件發生時,有權進入有關樓宇 搜查。新訂第二九丁條規定本所指之違法行爲及違犯者所受之處罰。新訂第三 條授權速會同行政局根據本部制訂規例。

工商

一九七三年工廠暨工業經營

(密閉地方)規例

本規例旨在規定:如有人進入密閉地方,有關方面須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以免 有毒氣侵襲或有缺乏氧氣之虞。本規例乃仿照英國一九六一年工廠法第三〇條之規定 制訂。

二、本規例第三條授權勞工處長在執行本規例時批准使用任何種類之呼吸器具 三、第四條規定在有人進入密閉地方時所應守之規例。第五條規定:凡密閉地

方必須設有出入孔口。第六條規定:任何人士於進入密閉地方時均須使用認可之呼吸 器具 。

四、如某工業經營之東主會發出證明書,證明進入該密閉地方時可毋須使用呼吸 器具亦屬安全者,則第六條之規定並不適用,惟在准許任何人士進入此類密閉地方時 必須給予警告,使其確知該安全期間將於同時完結。第八條規定在根據第七條發出 證明書前所應遵守之事事項。

(第三)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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