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絕接受任何該類行業性垃圾。
第五部係對違例事項、罰則及清理放射性物質之方法,加以規定。
法案(摘要)
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修訂)
法案第三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第二十二甲歎,以便規定
(甲)該管當局可將通知書送達任何樓宇之佔用人,飭令其清理樓宇蓮蓋 上之垃圾;該人如不照辦者,即屬違法;
(乙)該管當局如認爲任何躉蓋上之垃圾係或足以危害人身或健康,或令 人討厭或有碍觀瞻時,有權以通知書飭令該樓宇之佔用人或業主將 蓮蓋拆除;
(丙) 如接獲通知書者不遵命將蓬蓋拆除時,該管當局有權將之拆除:
(丁)該管當局可追收拆除蓋所需之費用;以及
(戊)任何人士,如接獲拆除蓮蓋之通知書,有權向總督上訴。 法案第二歎、第四歎(甲) 段、第五及第七款對原有條例第二款及第三、第六與 第九附表作連帶引起之修訂。
法案第四欸(乙)段將原有條例第三附表修訂,以便由市政局代替教育司爲原有 條例第一零八欸第(二)段(甲) 節所指之該管當局。
法案第六款將原有條例第八附表修訂,即將其内開第九項刪去,此乃由於工人營 (新界)規例現已撤艄。
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修訂) (第二號)法案(摘要)
法案第二欸將原有條例第十五欸修訂,目的在授權制訂規例,以管制廢物之處理 規定樓宇及其他地方之潔淨事宜,防止香港及香港任何地方之垃圾或其他物品引起 妨碍衛生或危害健康或人身之事,及管制僱用兒童搬運垃圾。
法案第三欸授權該管當局送達通知書與垃圾之物主,或將垃圾放置該處之負責人 士,或發現有垃圾之地方之佔用人,飭令其將垃圾清除及將發現有垃圾之地方清理。
102 夭年馁 第二十六國
法規新編
凡接獲通知書而不遵照辦理者,均屬違法,該管當局可將垃圾清除及處置,而法院則 飭令該名接獲通知書之人士付向該管當局在淸除及消滅或處置該垃圾或將發現有垃圾 之地方清理時所需之費用。
法案第四欸規定:如有任何物件阻碍潔淨工作之進行時,該管當局可送達通知書 與物件之物主或將通知書附於物件上,飭令在指定之期間內將物件移去,及飭令物主 須於指定期間內防止該物件造成相同之阻碍。如在指定之期間内不將該物件移去·威 我物件仍造成阻碍者,該管當局可將之沒收。
法案第五歎規定:凡獲該管當局授權之公務人員均可飭令任何涉嫌違犯公潔淨 規定者向其報出確實之姓名、地址及提出有關證據以資證明,如該人拒絕時,該公務 人員可將之拘捕。
法案第六款規定:任何人士,如被判遼犯公衆潔淨規定者,該管當局可將其姓名 所犯罪項及被判之罰歎或所受之處罰在報上發表。
法案第七、第八、第九及第十各欸分別依次將原有條例第一、第三、第六及第九 附表修訂,此乃由於法案第三、第四、第五及第六各歎所作之修訂而連帶引起者。
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修訂)
(第四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將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修訂。
法案第二欸將原有條例第八十三欸撤銷,而代之以兩歎新訂條歎。新訂第八十三 歎對於原有條例第八十三甲至八十六丁各欸所述「設備」、「物品」、 「攤檔」及「 小販違例事項」各詞之定議加以規定。根據該段條文,「小販違例事項」係指違犯第 八十三乙歎,或違犯根據原有條例第八十三甲欸所制訂規例之行爲。新訂第八十三甲 欸將更大權力賦予市政局及總督會同行政局(即該歎所述之該管當局),以便制訂規 例,分別對市區及新界之小販,予以管理。新訂第(二)段取代原有條例第八十三 第(二)段之規定。其與原有條文不同者實際祇有一項,卽:授權市政事務署署長爲 執行根據第(二) 段所制訂之規例而宣佈准許或禁止在新界若干地區經營小販業。 是之故,總督會同行政局再無此項權力
法案第三歇在原有條例內加插新訂第八十三乙欸,以便授權交通處長宣佈某一街 道爲劃作小販營業之用。凡依照該條欸劃出之街道,該處長可筋令將之封閉,以禁止 車輛行駛或局部封閉,以禁止車輛朝某一方向行駛。該管當局隨即可依照第八十三甲 2 (第三篇)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