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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DG 看透年任 第二十六回

內記錄該會計師被譴責之事。紀律委員會亦可採取另一辦法,即延遲將該投訴判决, 惟所延遲之期間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欸規定,凡會計師被除名者,均可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將其名字恢復登記 在毌內。根據第四十一歎,任何人士如申請註冊爲會計師而遭拒絕,或任何會計師如 申領執業證書而不獲接納,或因任何理由而被除名或遭紀律委員會譴責者,均可向合 議庭上訴。

第四十二款規定若干罪項。凡被判犯有該等罪項者,均可被判罰欸二千元及監禁 六個月。尤應注意者,任何人士,如非持有執業證書之會計師而從事公共會計師業務 者,均屬違法。

七、第七部;雜項規定

根據第四十三歎,任何法例如提及『核數師』或『在公司條例第一三一款第(三 段所規定設置之核數師』時,應解釋爲指持有執業證書之會計師。本法案對核數處 長或執行同樣職務之公務人員並不適用。根據第四十五欸,凡未有執業證書者均不能 追收其從事公共會計師業務所收取之費用。第四十七歎規定總督可頒佈法令將附表内 之「認可學會」名單修訂。第四十八歎規定定,凡管理委員會所舉行之會議及該公會 之會員大會均不得因未有給予開會通知而告無效。第四十九歟規定會計師退出該公會 之事宜。第五十欸乃過渡性之規定,以便該等在公司條例第一三一歎第(三)段所規 定設置之核數師認可名單内列名之人士,在本法案開始實施之六個月內,仍可繼續挺 任核數師之職務。第五十一欸係關於管理委員會第一屆委員之委任及第一次會議之舉 行。除有關本法案在實施前所作出或客許他人所作出或遺漏未作出之事宜外公司條例 內之若干規定及有關認可核數師之各項規則概予撤銷

安類

本法案旨在訂立一項新辦法以處理未滿二十一歲之青少年犯人。

現行除可將靑少年犯人将以簽保及感化外,並可將之以(一)在教導所受一段

覊留所法案(摘要)

法規新編

(第三篇)

長時間之教導及糾正(二)欸或體罰及(三)監禁一段時期。

本法案所規定之新辦法旨在授權法院將靑少年犯人口留一短時間,使之服勞役及 慢受嚴厲之紀律訓練以防止其再犯罪。

第三歎授權總會指定任何地方爲糯留所。

第四欸授權法院將任何超過十三歲但未滿二十一歲而被判犯有應予監禁罪之靑少 年犯人羈留在羈留所內。彌留期限由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由監獄署長根據犯人之行 爲而决定。爲避免將不適當之犯人送往羈留所起見,本法案規定,對於前曾入獄或曾 被騭習於教導所或留所之犯人,法院不得頒發羈留令。再者,除非監獄署長認爲此 犯人係適宜於羈留者,否則亦不得將之送往羈留所。

第五欸授權監獄署長飭令從留所釋放之任何人士接受爲期六個月之監管。第六 歎授權監獄署長將違反監管令者召同。

第九款規定特別視察員之委任,並規定最少每月一次由其中兩人前往羈留所視察

第七、第八、第十及第十二欸規定若干附帶之事項。第十一款規定制訂規例之事 宜。

刑事罪(修訂)法案(摘要)

法案第二歎將原有條例第六欸撤銷,蓋有關縱火焚燒英女皇轄下軍艦之罪名將包 括在法案第三款所載之新訂第二十欸內。

法案第三款所載之新訂第四部旨在使有關刑事性損壞財產之法律與英國一九七一 年刑事性損壞財產法趨於一致。該英國法係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在一九七零年就有關 損壞財產罪所提出之報告書而制訂者。

黻一九七一年法除將有關損壞財產罪之法律簡化及使之切合現代需求外,並使有 關之刑罰趨於合理。該一九七一年法訂定:(甲)一項基本罪名,以便將各類無合法 理由而損壞他人財產之罪名包括在其範圍之内,,其最高刑罰爲監禁十年,但如係利 用縱火以達到目的者,則其刑罰爲終身監禁;(乙)一項嚴重罪名,此卽指菩意將財 產毀滅或損壞,藉此危害他人性命或妄顧他人性命安危而將財產毀滅或損壞,此罪名 之最高刑罰爲終身監禁;以及(丙) 兩項附屬罪名以包括恐嚇毀滅他人財產,及藏有 任何物件而係蓄意用作毀滅財產者。該兩罪名最高 該兩罪名最高刑罰均爲監禁十年。

新訂第四部大致係以該一九七一年法令爲藍本,並取代惡意損壞財產條例,該新 訂第四部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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