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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治罪(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第二欸旨在撤銷及取代第十三款禁止在夜間發出噪音之條文。 根據新訂第十三歎之規定,由一九七三年六月一日起,凡在下午八時至翌晨六時 之一段時間或公衆假期內使用打樁機者,即屬違法。
查現行第十三歎第(五)段又投權總督會同行政局指定若干地區可豁免遵 規定;惟根據擬制訂之第十三欸第(四)段之規定,則總會同行政局有權明令 之規定對於若干指定用途或在若干情形下,並不適用。
新訂之第(五〕段亦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規定有關豁免之條件,並得作部份之豁 免 。
根據新訂第 ( 六)段之規定,凡按照工務司所發給許可證之規定或總會同行政 局根據新第(四)段所制訂法令之規定而執行工作者,則縱使在工作時發出噪音 不視作違犯條例第十三歎之規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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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三欸旨在將新訂第十三甲欸加載於原有條例内。查該新訂第十三甲款規定 任何人士如有違犯工務司所發給許可證之規定或總督會同行政局所制訂法令之規定者 均視作違法論。
法案第四欸將原有條例第三十七歎修訂,使能制訂規例,規定工務司可發給許可
會計師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規定會計師之註冊事宜及其執業與行爲,加以管理。本法案並載有規 定,以禁止未註冊之人士從事公共會計師業務。
二、第一部:總則
三、第二部
法案第一款規定本法案開始實施之日期。法案第二款載有各項定義,其中最重要 者爲「公共會計師業務」一詞之定義。
本部規定將香港會計師公會(下文簡稱該公會)註冊爲一具有永久承纘性質之法 團。第四及第六欸對該公會會長與副會長之委任及該公會設置團體鈐印之事宜,加以 規定。
第七款規定該公會之宗旨。第八欸授權該公會在總督會同行政局之批准下制訂附
03 看夭年管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例以規定若干指定事宜。
四、第三部:該公會之管理委員會
一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該公會。第十一欸規定遇有管理委員會之選任委
資偶然或在其他情形下出缺時應如何填補。第十二歎規定選任委員應輪流退職。 第十三款規定選舉會計師担任該管理委員會之「選任委員」時所應循之程序。在 若干情形下,例如選任委員辭職,或在管理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缺席,或宣告破產時, 該委員與稅作退出該管理委員會論。
第十八及第十九歎將若干權力授與該管理委員會。第二十歎規定該管理委員會之一 委員可獲償還其所支鈴之費用。 五、第四部:會計師之註冊
根據本部之規定,該管理委員會必須委任一名會計師註冊主任,該人並兼任該公 會之秘書。註冊主任之職責包括設證會計師登記冊,以及發給註冊證書與會計師。該 登記册係可供公衆人士查閱。
第二十四款規定册會計師者所需之資格。凡在公司條例第一三一歎第(三)段 所規定設置之認可核數師名單内列名之人士,均有資格註冊爲會計師。
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款規定申請註冊爲會計師時所應循之程序。遇有會計師退出 該公會或逝世,或未有依照第二十八欸第(一)段每年重新註冊者,該管理委員會必 須飭令將該會計師從登記冊内除名。凡從事公共會計師業務者均須持有執業證書,而 衹有能向管理委員會證明具有規定之實際經驗者,始可獲發給該證書,惟該等純因其 在公司條例第一三一第(三)段所規定設置之認可核數師名單第二部内列名而獲准註 册爲會計師之人士,亦有資格獲得發給執業證書。根據第三十一歎,凡從事公共會計 師業務之會計師均須設一註冊辦事處。凡不遵守是項規定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後 ,可被判罰歎一千元。會計師之正式名單須每年在憲報公佈。該名單可作為證據,以 證明其內開之人士乃持有執業證書之會計師,而註冊主任就有關會計師註冊之若干事 宜所簽發之證明書,亦可作爲其內所載事實之證據。 六、第五部:紀律委員會
第三十三歎載有紀律委員會之成員,該會乃由三名管理委員會之委員組成。紀律 委員會之工作乃係調查關於會計師行爲不當之投訴,其權力則載於第三十五及第三十 六欸內。
根據第三十七歎,凡紀律研訊案中之投訴人及會計師,均可由律師代表其出席紀 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如查明管理委員會所提交之投訴乃屬眞確時,可飭令將有關之 會計師從登記冊內永遠除名或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暫時除名,或飭令註冊主任在登記冊 (第三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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