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看港年馁 第二十五回
原有批期屆滿之前,將該地段上之建築物,按照官契之規 定保持完整良好。(二)承租人如選擇優待條件而續期各 ,則所發給新官契之所探方式,將以田士註冊處處長所認 爲必需者爲合,且將載有該處長所認爲合理而又必需之各 項條件規定及其他條欸等在內。處長對於此項方式及條件 等問題,亦自當顧及個 官契之規定及任何修訂條件以及 在該項申請發給新官契時其 他同類物業由政府拍賣之條件 或發給官契之條件等,方予决定。
訂地稅
最近根據政府的消息,期滿不能續訂之七十五年期官 批,如期限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拜以前传滿者,其承阻 人將獲得一種新優待辦法。
承租人如不擬立卽在電訂官契者,得於原有租約期 後將之延長五年,但此種優待辦法,只限於下述地段,即 工務司認爲根據地段當時建設標準而可以稱爲已有合理發 展,但仍未發展至使承租人之收入可以繳付在通常情形下 重訂官契時所需之地價者。此種延長之期限,對甚多承租 人有所帮助。延長之期限,使他們有時間考慮决定是否將 地段重新發展,或將物業出售,或如物業局部或全部由他 們自住時而另作安排。
獲得延期優待辦法之承租人,須繳納新地稅,是項地 稅,將按照土地及其建築物在官契期滿目之公平及合理之 整年租値予以訂定,
評定地稅時,該物業如係受業卡與住客條例之管制, 以及工務局所批准之各該必需開支歐,亦當一個在考慮 之列。
承租人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得將物業分租,及將 物業全部,連同申請重訂實契之權益轉讓與人,但不得將 部分物業讓與人。
在廷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原承租人須遵守及履行原有
居住須知
官契所載之條件,包括保持建築物完欄之規約在內。
如承租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此規條時,政府卽有權隨 時將地段收口。凡依規條而申請延期保留地段之承租人, 可隨時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申請電諤官契,由原有宮契 期滿之日起續期七十五年期。
(第七篇)
成立大厦業主委會
四
重訂宮契之應繳補價,將根據該地段(建築物不包在 内)在原有官契期滿之日,按照該區常時價格所估計之十 定市價而定。
凡有地段係因備作公共用途而不准予重言官契內,收 祖人即不得依照此等倏件,延期保留該地段"
担負管理大厦治安
近年來,很多大廈都擁有大量的分層業上,在管理上常有困難發生,多補大獲法案的目的,是讓一間大 廈內的分層業王,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委員會,去解决科 嚴重的大厦問題,止同將該大廈加以安善的管理 ,直接對數十萬居住在大厦的居民有所影响,間接影响整個社會的治安,關係至人。
管委會的組織
要把一座有衆多業主和更多住戶的大廈管理得好, 定要有人負起管理的責任,所以法案規定,所有未有遥種 組織的大厦,部份業錒都可以挺身出來,組織委員會,然 後註冊爲法人團體,去担任管理工作。
關於如何新織法人團體,係分開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就是先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其進行的途徑 係有四種不同的辦法可供採用,這四種辦法是: 一、倘若公共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者,則照契約規定辦理成立。
二、一羣業上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分數不少過百分 之五十的話,可以召開一個業平大會,在大會席上,如果 有業主投票贊成,而且這些贊成的業主所合共佔有該大廈 的份數亦最低限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話,這業上大會便明 以成立一個管理委與會。
三、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辦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如果有 一幫業上同意,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份數不少過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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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話,便可聯同间高等法院申請頒發命合,召開業主 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常依照法院命令舉行業主大 會時,紙需拍出席業主過數投票通過,即可成立管理委
門、如第三項辦法亦不可行的時候,則任何與該大廈 有利益關係之人士(包括住客),可與律政司接觸,或先 經由民政司署亦可,律政司於查明事實後,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頒發命,召開業主大會,頒發該命合後,大會師應 依照第三項辦法進行,律政司亦要求法院,發出管理人負 責執行管理工作。
管理委員會一經成立後,即須向注册總署署長(田土 註冊處處長)申請,將各業+註冊爲法人團體,注册總署 署長如查明該管理委員會及其申請書係屬妥善滿意者,便 發給一張註冊證書。
管委會的權力
然後,該法人團體便可以以法人身份,代表全體業生 採取行動,同時該法團亦可以視爲該大廈各部份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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