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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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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各理民府署田土登記處註冊之測量約份地段除外,對所 有在香港田土注册處註冊之新界新批約地段。所有屬於乙 類地段之承租人,將可選擇下列任何一項辦法辦理續期事 宜

(一)根據原有官契所賦予之法定選擇權進行續期, 並須增繳地稅,惟該官契内之所有其他條件及規定,則不 更改,或(二)承租人放棄其原有官契,以換批另一新官 契,該新官契年期,將爲一次過七十五年,如該地段係坐 落在九龍或新界者,則年期爲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由 原有官契期滿日起計,並依照下述任何一項辦法及所列明 之特別條件及規定辦理。

續批辦法三個

適合乙類地段各項續期辦法之特別條件及規定: 第一辦法:有等承租人在批期尚未屆滿之前,擬在新 發展其地段,並希望預先獲悉官契續期時對於其經濟情况 有若何影响,爲適應此一需求起見,可照甲、乙、丙三項 辦理。甲、承租人之宮契原批期所餘年份如係少於二十年 者,始可按此辦法申請續期;乙、承租人可放棄其現有之 地段,以換批另一新官契,至於地稅方面,將按照該所在地 區之一般應微地稅或標準地稅計算,惟須繳付補價,該項 補價,將與七十五年期而不許續訂官契之地段用同一辦法 計算,該項補價,可一次付淪,或均分三次繳付,每年付 欸一次,惟須附加利息,透息一分計算,如承租人採取分 期付欸辦法時,則須附帶訂明,在補價未全部付渚之前, 該地段將不准作任何交易轉讓,但經田土註冊處處長批准 之轉讓合約等,則不在此限;丙、新官契所載之地段用途 及發展之規限,通常係與原有官契所載相同,所差異者, 乃係新官契將採用現代格式而已,又倘該地段係屬空地者 ,則新官契將附載一項建築規約。

第二辦法:有等地段,按照目前標準,係未經-

分發 展,兼且承租人又不擬在批期尚未屆滿前,重新發展其地段

02 看夭年俓 第二十五回

但準備挼納新宮契條件,及繳納作適當增加之地稅者 ,因此,爲道應此種承租人之需要起則- 遂有此項辦法之 設。凡採取此辦法續期者,須依照下開甲、乙、丙三項條 件辦理。甲、承租人款棄其原有官契,以換取另一新官契 ,該新官契年期將爲一次過七十五年,如該地段係坐落新 九龍或新界者,則爲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由原有實契 期滿之日起計。乙、該地段之發展及用途,除原有宮契之 一切規定外,另須依照下列規定——一、地段之發展不得 超越新批期開始時之原有發展狀況。二,其用途以原有官 契所許可者爲限。丙、該地段之新訂地稅,將按照該土地 之地價在上述規限之下予以評定,另加一項該所在地區之 一般應微地稅或標準地稅之數額。此新訂地稅之計算方法 除作此點變動外,大致將依照上述第一段(一)節所述 辦法辦理。

第三辦法:承租人可在原有官契期滿之時,申請發給 新官契·如承租人不擬將新訂地稅分年繳納,可改爲一筆 將該新訂地稅之現價估計總値繳付,而該筆欸項即係新消 地稅之總額 減去當時適合該所在地區之應徵地稅或標準地 稅,蓋在整個新批期内,該項應徵或標準地稅仍須繼續繳

續期辦法規定

如新官契係發給乙類土地,且根據上文第四段所述第 二辦法而續期者,則下開規定均可適用:(一)個承租人 擬重新發展其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因而申請修改新官契 條件及規定以便進行,而此舉亦爲原有官契所容許者,則 政府得根據下文各節所開列之條件及規定而修訂之。(二 爲准許重新發展該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起見,該宮契將

根據下開條件予以修訂,甲、在進行電新發展其地段時 承租人必須遵守當時法例上所施行之規定。乙、承租人 必須繳付補價,該項補價,係等於該地段目前在發展上或 用途上受到限制下所值之全部市價,如在修訂官契條件及 居住須知

規定後所值之市價兩者之差額。上述之市價,係參照申請 修訂宵契條件及規定時之現行土地價值而評定者、丙、承 租人必須在政府所指定之時間內,淸付因修訂官契條件而 須繳納之全部補價費,凡承租人必須由第一期繳歎通知書 發出之日起之三年內清付之,或在該物業或其任何部份初 次轉讓或分租之日或該日以前,將全部補價淸付,在補價 未完全清付之前,不得將該物業按揭,建築物按揭而獲田 土註冊處處長批准者除外,在分期繳納補價期間內,欠繳 部份將加收利息,以遇息五厘計算。在政府未有另行通告 之前,補價通常可均分爲四期繳納,每年繳納一次,第一 期付欸,必須在繳欣通知書發出後十四天内繳交。丁、承 租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内,完成重行發展或擴建工程,此規 定期限通常爲三年,或爲規定付補價之期間二者中以較 短者爲準。戊、如承租人不遵守該修訂官契所訂下之任何 條件或規定,或不依期繳付補價,或不依照規定期限完成 發展或擴建工程時,政府有權立卽將該地段收回。已、在 靳批期間開始時所定之新訂地稅,在整個批期內,均須繼 續由承形人繳納。(三)凡申請准予將地段全部或其任何 部份收作其他用途,而該項其他用途係未經官契條件所准 許者,則政府將視爲一項有別於重新發展地段之請求,而 按照個別情形以考慮,如該項改變用途係可使該地段價 値有所增加者,則需繳付適當之補價,始能獲得批准。

到期後收回

如該地段係,於乙類地段而承租人亦欲續期者,可在 第一個批期之最後一年内向工務司申請續期,如該地段係 坐落新界者,可自新界民政署署長申請,並應聲明是否根 據原有官契所賦予之法定選擇權,或其他上述之任何一個 辦法而辦理續期。他承租人擬採用上述第四段第(一) 所指之第一辦法而續期者,則可在該辦法所指二十年期内 之任何時間申請續期。凡未提出是項續期申請者,郎作爲 收祖人不願意騅期論。在此情形下,政府得限令承租人在 | ||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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