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因職業關係而獲得之股份認購權必須繳稅。該歎獲規定在繳稅時應如何估定該認 講機之價值。
七、祛案第九歎在原有例内增訂第十五欸,以便依照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之建 議釐訂特別規定,將若干歎項稅作收入論。關於新訂第十五歎第(一)段(甲)及( 乙)所指應視作收入論之歎項,法案第十四在原有條例内所加挿之新訂第二十一 甲歎係另有明文加以規定,即在繳稅時,由該欸項所得之洛利應作爲該歎項百份之十 計算。
八、法案第十一歎封原有條例第十六歎作兩項修訂,以便除可按照現行規定扣除 因營業借歎所需繳之利息外,並可扣除因該項借歎而需繳付之律師費,佣金,印花稅 其他有關費用。其次,根據目前規定,因營業而需繳付之租金,可獲免稅額,但根 據新規定,合股商號向其合夥繳付之租金,其免稅額則以相等於該樓宇差餉估價額之 數額爲限。
九、法案第十四欸增訂第二十一乙歎,以便規定,凡在本港經營製造業者,如其 製品係在銷售後輪往本港以外地方或在本港以外地方銷售者,其營業所得浴利必須繳 納利得稅。
十、祛案第十五及第十六兩歎將原有條例第二十三乙及第二十三丙兩歎修訂,以 便規定,關於確定船東之應評稅溢利之條文,係不適用於買賣船隻或代理船務所得之 澄利。此外,「以船東身份營業」及「租船收益」兩詞之定義亦予修訂。
十一、法案第二十欸將原有條例第二十八歎修訂,以便若干公用事業公司對用戶 按金所發給之利息毋須繳納利息稅。法案第四十八欸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第三附表 以開列該等有關公司之名稱。
十二、法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六各依照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之建議對原有條例 內關於扣除及繳付利息稅之規定,加以徹底之修訂。該等條欸應與法案第四十六及第 四十七兩歎所載之罰則一併閲讀。新訂第八十甲款規定,凡未依照法例規定扣除利息 稅而又無適當理由者,均屬違法,又凡披自濫用所扣除之利息稅者,亦屬違法。
八十三、法案第二十七歎增訂第三十五甲歎。查原有條例第三十五款規定,凡利用 資金建造樓宇作工業用者,於租約結束時,可給予剩餘免稅額或課稅額。但增訂之本 難規定,在租約結束後,如承租人獲出租人之准許繼續使用該樓宇,或有新租約訂立 或重批者,上述第三十五之規定則不適用。法案第二十七歎復加挿新訂第三十五乙
2 看近午饭 第二十五回
法規新編
歎以便最先購置工業樓宇作工業用者可獲創設冤稅額。
十四、法案第二十八歎將原有與第三十七歟修訂,以便規定凡繼承某一行業、 專業或營業,但實際並無經過頂讓機械及廠靜之手續者,可按照該機械或廠房之已減 價值計算而獲得每年免稅額。已減價值係指該機械或廠房之成本減去前物主所得稅 額後之餘額。
十五、法案第三十一欸將原有條例第四十一欸修訂,以便將選擇個人入息評稅之 期限縮短。根據新建議,此項期限有二,其一爲由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時起最遲不得 超過兩年;另一爲在該年度之課稅根據原有條例第七十歎之規定獲得最後確定時起計 之一個月內,兩者之中以較遲之日期爲準。
十六、法案第三十二欸將原有條例第四十二乙歟所規定有關認可慈善捐歎之免稅 額範圍予以擴大,以便包括納稅人妻室所作之捐歎在內。
十七、法案第三十三欸將原有條例第五十一歎修訂,以便規定,凡應繳納薪俸稅 ,利得稅或個人入息稅者如更改地址時,必須於一個月內將有關詳情通知稅務局長。 十八、法案第三十五歎在原有條例內加插新訂第五十七歎第(二) 段以便規定
過有任何有限公司或團體之秘書、經理、董事或主管職員通常均不在本港居住時,該 有限公司或團體必須將一名人士之姓名地址通知稅務局長,而該人士必須通常係在本 港居住,並且須負責執行該有限公司或團體根據原有條例所應辦之事項。
十九、法案第三十八、第三十九及第四十一各歎將原有條例内有關臨時評稅之條 文,加以徹底之修訂。此等修訂均屬技術性質而對内容方面並無實際影响者。 二十、法案第四十歎將原有條例第六十二修訂,以便授權局長在根據該條歎發 出評稅通知書時特別指定繳稅之期限。
二十一、欺案第四十二歎授權稅務上訴委員會將任何不服稅務局長之决定而可提 出上訴之期限酌情予以延長。
二十二、法案第四十四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之第七十五甲歎以取代原有條例 第十歎之但書,並補-
原有條例第四十二甲歎之規定。該歎旨在使局長可向納稅人之 妻室追收該納稅人所應繳之部份薪俸稅或個人入息稅,而該部份稅項係按照其妻室之 薪俸或收入所佔之比例而課徵者。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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