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看澹年任 第二十五點
第二十四歎及第二十七歎第(二)段規定增加若于項扣留力。人民入境法律中 一項重要之特點爲:任何人士,如有不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之决定者,得向總督會 同行政局提出反對,但同樣重要者厥爲:該處長之决定如經確認時,則不應容許反對 者藉提出反對之機會逃避該項决定,故此第二十四歎授權該處長在該項反對向待决定 之期間內將反對者扣留。
另一項新權力爲:在總督考應否飭令將某人遺送離境之問題時,布政司可將該 人扣留。由於現時並無該項權力之故,若干案件遭遇困難,而且,根據新規定,當 局既然可將非法入境或違反居留條件之人士遣送離境而毋須先由法院將其定罪,是以 可能遭遇更多困難。再者,總在根據新權力考慮進送某人離境之問題時,亦需該項 扣留權力。
本法案復規定,凡遇有影响香港安全之特殊情形,當局得將違反遞解出境令而返 向香港之人士扣留,以便警方進行調查。
遞解出境令之暫緩執行
根據現行法律,遞解出境合如非繼續有效,即須完全撤銷。此項規定不符人意, 尤以對於暫未能實行將該人解出境之情形爲然,故第五十歎規定,總可將遞解出 境令暫緩執行,而不必將遞解出境令撤銷,但暫緩執行之權力並不限適用於暫未能透 解出境之情形,蓋此辦法對其他情形亦或可適用。
本法案規定,總格會同行政局有權將暫緩執行遞解令撤銷,蓋撤銷之舉不啻頒發 源解出境令。在執行此等新規定時,亦需有逮捕及扣留權力。
違例事項
本法案在此方面作若干詳盡修改,主要計有下開各項:
第三十三歎第(四)段及第三十四款所載之嚴重違例事項仍可循簡易程序審钢 之罪項,並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根據人民入境(管制及違例事項) 條例第二十三歎之規定,飛機東主如用其飛機 載送並無有效旅行證件之人士抵達香港者,得由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科以民事性質之 定額罰歎一千元。該項定額罰飲實非絕對必要,故第三十六歡規定凡將未有施行證件 之乘客載送抵達香港者均屬違法,以便法院判處罰。
第三十八歎新訂若干違例事項,該等事項係關於向人民入境事務人員及根據法例 執行職務之其他人員提供失實資料或在法例所呈報之文件上填寫失實資料者。第三 165 十八欸第(二) 段除將關於僞造旅行證件或持有僞造或假旅行證件之現行法律予以重
法規新編
第三篇)
訂外,復規定凡非法修改旅行證件或使用或持有非法修改之旅行證件者,均屬違法。 如在申請旅行證件時會提供尖實資料,則持有該旅行證件者,亦屬違法。
車輛及船隻之沒收
本法案將有關沒收車輛及船隻之規定作大量修訂。該等修訂在實質上係以一九七 零年進出口條例内切合時宜之有關規定爲藍本,並特別授權法院對沒收事宜酌情加以 决定。
英女皇轄下軍艦軍官之權力
多年以來,英女皇轄下軍艦軍官根據緊急措施規例之規定,已有執行人民入境 事務法律所賦予之權力。第五十四歎茲授予彼等以所需之權力,此舉並可容許將該等 緊急措施規例撤銷。
若干事項之證明
第六十歎規定,凡聲稱該歎所指之任何事項係屬事實者,均須負實提出證據予以 證明,蓋該等事項甗有聲稱者本人方詳細知悉。
修訂事項
本法案復對甚多事項作輕微之修訂。
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將刑事訴訟程序例修訂,以便將英國一九六七年刑事法與一九六七年 事訴訟法之若干條文加於本港之法律内。
法案第二歎在原有條例之釋義内插「應予拘捕歸案之罪名」一詞之定義。 該定義原係於該條例第一案一致者。
法案第三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第十三甲及第十三乙兩歎。第十三甲致規定, - 法院在准許任何人士保釋時,得規定該人士遵守若干特別條件。第十三乙款規定,凡 違反該等保釋條件,或令人有理由認爲其有行將違反該等條件之嫌疑者,警察得將之 拘捕。
法案第四歎乃係以英國一九三三年法律執行(雜項規定)法第二款第(二)段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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