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香港年怪 第二十四田
商旅指導
遺產稅稅率
(第九篇)
111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千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超過四百萬元但未超過五百萬元者 超過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七百萬元者 超過七百萬元但未超過一千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五
一六 一七
一九
九八七六五四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四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以上者
110
11001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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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千萬元但未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
三五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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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及以後死亡者微課之遣產稅率表(原一九六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憲報附錄第三號):
遺產價值。
稔 率(百分率)
超過 十 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卅五萬元者 超過卅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十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五
大王四
10
1 1
11
九七五三
二五
香港有稅貨品稅率表
依照香港法例規定,本港徵稅商品列爲五項:(一)酒類、(二)烟草、(三) 炭氫化合物油類、(四)汽水、(五)成藥及化粧品。茲將有關五項各種商品之課稅 稅率列表如下:
酒
酒類稅率,分爲三部份、一爲歐洲式酒類、二爲非歐洲式酒類、三工業式酒類 。進口酒類及港產酒類均以一加侖爲課稅單位。茲將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起本港新訂 之酒類稅率列下:(單位元)
第一部
歐洲式酒類
(酒 類)
(香港產品)
(英聯邦產品)(其他產品)
烈酒、拔蘭地、威士忌、酒 甜酒、俄國伏爾加
六五〇〇
大五○○
川•○○
香檳及其他起泡葡蓓酒
3g • OO
砵酒、雪體、馬得拉及苦艾酒
-
110.00
8
二〇〇
其他不起泡酒,非桶裝輸入
111.00
110
1111P
九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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