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1 — Page 426

華僑年鑑 All

1971

香港年怪 第二十四田

商旅指導

遺產稅稅率

(第九篇)

111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千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超過四百萬元但未超過五百萬元者 超過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七百萬元者 超過七百萬元但未超過一千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一六 一七

一九

九八七六五四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四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以上者

110

11001

二七

Olil

超過一千萬元但未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

三五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O

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及以後死亡者微課之遣產稅率表(原一九六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憲報附錄第三號):

遺產價值。

稔 率(百分率)

超過 十 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卅五萬元者 超過卅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十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大王四

10

1 1

11

九七五三

二五

香港有稅貨品稅率表

依照香港法例規定,本港徵稅商品列爲五項:(一)酒類、(二)烟草、(三) 炭氫化合物油類、(四)汽水、(五)成藥及化粧品。茲將有關五項各種商品之課稅 稅率列表如下:

酒類稅率,分爲三部份、一爲歐洲式酒類、二爲非歐洲式酒類、三工業式酒類 。進口酒類及港產酒類均以一加侖爲課稅單位。茲將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起本港新訂 之酒類稅率列下:(單位元)

第一部

歐洲式酒類

(酒 類)

(香港產品)

(英聯邦產品)(其他產品)

烈酒、拔蘭地、威士忌、酒 甜酒、俄國伏爾加

六五〇〇

大五○○

川•○○

香檳及其他起泡葡蓓酒

3g • OO

砵酒、雪體、馬得拉及苦艾酒

-

110.00

8

二〇〇

其他不起泡酒,非桶裝輸入

111.00

110

1111P

九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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