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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自己居住之樓宇,完全免煮物業稅。

(二)薪俸稅

薪俸稅係對每一傭人,傭工所得之收入,(包括花紅年金)逐年課稅,稅率係採 取累進辦法,稅率最低爲百分之二點二五,最高爲百分之三十。稅率如下:

第一個、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二點二五課稅,每百元二元二 角五分。

第二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五點五課稅,每百元課五元五角。 第三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八點二五課稅,每百元讓八元二 角五分。

第四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十一課稅,每百元課十一元。 第五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十四課稅,每百元課十四元。 第六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十七課稅,每百元繅十七元。 第七個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二十課稅,每百元二十元。 第八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廿三課稅,每百元課廿三元。 第九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稅率按照百分之廿六課稅,每百元課廿六元。 第十個 薪俸凈所得的五千元及以後所得之任何收入,均依照標準稅率加倍課稅 ,卽按照百分之三十課稅,每百元課三十元。超過四萬五千元以上之 收入,均按照百分之三十課稅。

所得薪俸凈所得,就單身漢說,每人每年免稅額爲七千元,收入七千元或上千元 以下者免納稅,七千元以上至一萬二千元,每百元納薪俸税二元二角牛,餘類推。 有配偶而無子女之男子,其妻室之免稅額爲七千元,凡收入在一萬四千元及一萬 四千元以下者免納稅,一萬四千元以上至一萬九千元,每百元納薪俸稅二元二角。 餘類推。

有配偶而且有子女一人者,第一個子女冤稅額二千,父母子女三人共免稅一萬 六千元,第二個子女免稅額亦爲二千元,即父母子女四人共免稅一萬八千元,有子女 三人者,第三個子女冤稅額一千元,父母子女五人共免稅一萬九千元。第四個子女至 稅額亦爲一千元,父母子女六人共免稅二萬元,第五個子女及第六個子女,每個人免 稅額各爲一千元,父母子女八人共免税二萬二千元,第七個子女至第九個子女,每個 人免稅額五百元,第十個子女起無冤稅規定,故全部子女最高免額爲九千五百元,父 母及有子女九人或九人以上者,其免稅總數最高額二萬三千五百元。

m 看澹年任 第二十四周

商旅指導

利得稅稅率

(三)溢利稅

分爲兩種,一爲公司溢利稅,一爲個人營商浴利稅。逐年按營業糖利得,依照標 準稅率百分之十五課稅,惟個人營商或未依公司組織營商者,所得純利在七千元以下 免稅。

(四)利息税

係對利息收入微課的租稅,逐年按照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徵課,由付息人在息金 內扣繳。

遺產稅稅率

遺產稅係對死亡人所遺財產課之稅。本港遺產稅稅率达有變更。一九四八年四 月一日以後至一九五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按照舊稅率課稅,稅率最低百分 之二,最高百分之五十二。起稅點爲五千元。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以後死亡者,按照 新稅率課稅,稅率最低百分之二,最高百分之四十,起稅點爲五萬元。一九六三年一 月一日以後死亡者,稅率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四十,起稅點爲萬元。

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起,遺產稅率變更,自該日起最高积爲百分之二十五,即 每百元徵收二十五元,而非每百元徼收四十元。又新稅率規定遺產四百萬元及四百萬 元以上者一律按照百分之二十五課稅。自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及以後死亡者均按照新 稅率辦理。茲將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以前施行之遺產稅率表及四月一日起生效之遺產 稅率表分別列下:

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死亡者徵課之遺產稅率表(原表載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憲報遺產稅(正) 條例: 遺產價值

超過 卡 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五萬元者 超過卅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第九篇)

二〇九八七五三

税 率(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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